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法》中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和其他可以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2.《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和其他可以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当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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