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oji Jinrong Gongsi
[外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专门向经济不发达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国际性金融组织。由于世界银行的贷款以会员国政府为对象,而对私人企业贷款必须由政府机构担保,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世界银行业务活动的扩展。为了扩大对私人企业的国际贷款,1954年世界银行同会员国政府协商后,于1956年7月成立国际金融公司。总部设在华盛顿。金融公司的会员必须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成立初期为31个,到1987年增加到132个。
宗旨配合世界银行,资助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使其获得增长,以此促进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组织机构国际金融公司从法律和财务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组织机构与世界银行一样,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作为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的常设机构。它的正副理事、正副执行董事也就是世界银行的正副理事和正副执行董事。公司的总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公司的一些机构人员也由世界银行相应机构人员兼任。
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认缴的股本、借入资本和营业收入。公司法定资本65万股,每股1000美元。到1988年底已认缴130万股,股金为13亿美元。按照规定,认缴资本应以黄金或美元缴付。除了会员国认缴的资本外,世界银行及个别国家对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以及公司本身积累,也是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主要任务对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提供资金,促进外国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贷款不须政府担保,期限一般为7~15年,还款时须以原借入的货币偿还。贷款利息视资金风险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决定,一般高于世界银行贷款。国际金融公司还可以对企业进行投资,直接入股。投资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企业,也包括集体所有制与公私合营的企业。参加投资一般不超过25%,最低的只有2%,但投资收益率一般要在10%以上。国际金融公司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区别是:除了向项目主办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外,它还向会员国政府提供政策上的帮助和创造良好的投资气氛,以期达到促进会员国经济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