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包括什么)
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内统筹布局,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同时规范管理农村产业用地,严禁打着乡村振兴旗号行非法用地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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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
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三)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2019年6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二十四)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抓紧出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意见。
2020年7月2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农产发〔2020〕4号)提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多类型融合业态,突出集群成链,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大力发展乡村产业,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什么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俗地讲,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的是农产品生产业、加工业和销售服务业的融合。融合,就是紧密关联,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按照中央文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就是发展多类型融合业态,突出集群成链,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就是要让一二三产业链上的相关利益者结成纵向、横向利益同盟,互利共赢,而不是单打独斗,甚至相互残杀。
一二三产业鼓励融合发展,但用地管理的用途管理是严格的,不能把一二三产业混杂在同一宗土地中,尤其是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容易让人联想到农地保护的放松、农地转用的手续减免、甚至在农地上随意种房子,这是对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最大的误解。
三、用地新政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发展县域经济;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
四、新政要点1.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2.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
3.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
4.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5.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6.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7.强化用地监管
五、政策创新点1.首次明确了用地范围和用途分类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
参照最新颁布的《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农产品加工流通为工业用地,农村休闲观光旅游为商业用地,电子商务为物流仓储用地。
2.强调要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
该入园的入园,该集聚的集聚,一定规模的尽量向县城或乡镇开发边界内集中。
3.盘活存量为主,鼓励集体土地入市
要与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相协调,盘活存量地、闲置地,鼓励集体土地入市,鼓励多种用地方式,让村民共享土地收益,尽量少用新增建设用地,避免大拆大建。
4.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了严格规范和界定
首次明确了农业设施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和常规建设用地的区别:
农业设施用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已在最新颁布的《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明确大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常规建设用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政策再次明确了一切借设施农业幌子拿地发展非农产业(包括乡村旅游)都是用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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