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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本位货币。单位是元(圆),辅币单位是角和分,采用十进位制。

沿革

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基础上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在华北地区首先发行人民币,并逐步收兑在华北、华东、西北大区流通的冀南币、北海币、西北农民币等7种解放区货币。1949年3月,原中原解放区的中州农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原区行,停发中州币,流通人民币。1950年6月全部收回南方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1951年3月和4月全部收回内蒙古人民银行和东北银行发行的货币,完成了全国货币发行的集中统一。与此同时,随着全国各地区的解放,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收兑与肃清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各种货币,严禁外币和金银流通,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通货。

1948年发行的第一版人民币壹元券

为进一步健全和巩固币制,从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以取代原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按新币1元折合旧币1万元的比率收兑。新币主币面额为拾圆、伍圆、叁圆(1964年停止流通)、贰圆、壹圆,辅币为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1957年12月1日起发行伍分、贰分、壹分的金属硬辅币,自1980年4月15日起,陆续发行面额分别为壹圆、伍角、贰角、壹角的金属币,与纸币混合流通,以后又发行了面额壹佰圆和伍拾圆的纸币。1992年6月1日起又发行新的1角、5角、1元面额硬币,代替纸辅币流通。

人民币元的简写符号为┖,取“元”字汉语拼音Yuan的首字母Y加等号而成。对经济往来和会计核算中的各种凭证、契约、收据等,在填写阿拉伯数码小写金额前冠以┖符号,目的是表明确切的金额,防止原数码前被填写涂改。

发行程序

人民币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发行程序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发行库与专业银行的业务库之间的现金调拨实现的。发行库是“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简称,是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负责保管发行基金和办理发行业务。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存放在发行库内准备用于发行但尚未发行的人民币现金,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准备基金。业务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营业机构和专业银行各基层行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立的金库。业务库的现金库存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当专业银行基层行处现金不足支付时,可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余额内提取,这部分人民币即进入流通领域。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就是货币发行。如果专业银行基层行处的库存现金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当天把超出部分交回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存入其存款帐户中,这部分人民币即退出流通领域。业务库把超过库存限额的人民币交入发行库,就是货币回笼。

发行原则

(1)高度集中统一,货币发行权真正集中于中央。根据国家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发行地区性的货币、变相货币和货币代用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经批准都无权动用国家的货币发行基金;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随意突破信贷计划和货币发行计划。

(2)坚持货币的经济发行,防止财政发行。根据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使发行的货币数量与客观需要量相一致,保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

(3)有计划地发行货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的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发行。

管理制度

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保障人民币的唯一法定本位货币的地位。在严禁发行地区性的货币、变相货币或货币代用品的同时,严禁金银与外币在国内市场上计价流通;严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严禁非法复印人民币。国家严厉制裁伪造、变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伪造货币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