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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标

标示航道、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用锚或沉石固定。浮标在航标中数量较多,设置于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发光的浮标称为灯浮,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

浮标类型

浮标有不同的类型和规格。海上浮标标身的基本形状有罐形、锥形、球形、柱形、杆形等。很多国家在港湾进口处和近岸开阔海面上使用大型灯浮标,直径10~15米,灯具高出水面约12米,浮标上除安装强光源的灯具外,还有雷达应答标、无线电指向标、雾警信号和海洋调查仪器等设备。浮标因受水流和潮汐的影响,它的锚链长度一般必须大于水深若干倍,因此浮在水面上的标身有一定范围的回旋半径,位置不太稳定,不能作为测定船位的标志。因此,近几年来国内外不少港口使用活结式杆形浮标,它位置准确,被船碰撞后仍能恢复原位(见图)。

活结式杆形浮标

内河浮标有三角浮标、鼓形浮标、棒形浮标、左右通航浮标(又称双槽浮)、横流浮标等。

浮标的形状、涂色、顶标、灯质(灯光明灭比、光色、闪光周期)都有规定的含义,要求达到类型简单,作用明确,特征明显,易于辨认,便于航海者使用。世界各国的海上浮标系统历来不统一,直到1976年还有30多种。多数国家采用侧面系统,即根据航道走向配置标示航道两侧界限的侧面标志。左侧标设在航道的左侧,标示航道的左侧界限,船顺航道走向行驶时,航标应在船的左舷一侧;右侧标设在航道的右侧,标示航道的右侧界限,船顺航道走向行驶时航标应在船的右舷一侧。少数国家采用方位系统,方位标设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四个象限内,按所在象限分别称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

国际浮标系统的统一工作

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通过协商,把各种海上浮标系统归纳为A系统和B系统两种:A系统为侧面标志(面向港口红在左)和方位标志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志系统(面向港口红在右)。198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时召开了有50个国家参加的海上浮标系统特别会议,会议本着求同存异和取长补短的原则把A和B两系统合并,通过了统一的海上浮标系统。统一的系统中有五种类型的标志,即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志(设在危险物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志(设在航道中央或航道的中线上,标示周围均为可航水域)、专用标志(不是助航标志,而是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水产作业等)。侧面标志在A、B浮标系统中的标示内容虽截然相反,其他四种标志则是一致的。欧洲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国家、海湾地区和亚洲一些国家采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和菲律宾采用B系统称为B区域。

中国的浮标系统

中国的海区浮标在1960年前基本上属于 B系统。中国长江及其他内河自1952年起进行浮标系统改革,改成“面向下游,左白右红”。这与当时中国海区浮标系统规定的“面向港口,左黑右红”不同,在河海衔接处容易混淆,因此于1960年9月公布试行新的《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草案)》,规定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分为方位标志、侧面标志、中央标志、专用标志四类;侧面标志采用红在左的原则,同中国内河航标规范取得协调。1981年5月中国正式通知国际航标协会,中国将按照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系统 A区域改革中国的浮标系统,预定1986年完成全部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