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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

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

产生和任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选举分4个阶段:

(1)各政党召开代表大会,提出本党正、副总统候选人和竞选纲领。

(2)各政党主要是民主党与共和党两大党总统候选人进行竞选。

(3)各州选民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其数目与该州在国会中的议员数相等。全国50个州加哥伦比亚特区共选出 538名总统选举人。

(4)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分别在各州府选举正、副总统,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即 270张以上)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一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由国会按宪法程序复选。整个竞选活动耗费巨大。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在上届总统届满之年的 1月20日午时,新当选总统在国会大厦台阶上举行宣誓就职典礼,宣读宪法第 2条规定的誓言,由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监誓。总统任期 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但因第1任总统G.华盛顿连任1届后不愿继续蝉联,便开创总统任期以2届为限的惯例。在美国历史上,只有F.D.罗斯福在战争的特殊环境下连任过 4届总统。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

职权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选任高级官员(但须参议院认可);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可召集各州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 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 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有权提出各种咨文,影响国会立法,享有委托立法权;总统每年向国会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咨文。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在行使其权力时,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见美国政治制度)。

图1 G.华盛顿在选举中获得一致拥护,就任第一届美国总统(1781)图2 美国国会领导人和政府官员观看J.F.肯尼迪总统签署的《禁止核试验条约》(1963)总统的行政机构

分为 3种类型:

(1)总统办事机构。以白宫办公厅为中枢,包括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等10多个单位,绝大多数是代表总统进行政策性领导的机构。

(2)联邦各部。美国建国之初,联邦只设国务院、财政部、陆军部。20世纪80年代,设有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动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住房及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等部。各部以下设局、处、署、科。美国宪法并未规定设立内阁,但自华盛顿任总统以来,实际上由各部部长组成内阁作为总统的顾问智囊团。内阁一般不作决定,不负集体责任。

(3)独立机构(见美国独立机构)。

第41任美国总统G.H.W.布什在国会大厦前举行就职宣誓仪式(198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