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uhai
[外文]:ahi╮s╣
印度宗教哲学的伦理原则。原意为不杀生或不伤害,即对一切有生命物类不加害。印度婆罗门教、印度教、耆那教等都以这种思想为伦理原则。印度教教徒和耆那教教徒迄今仍坚持素食主义与此思想有关。不害最早见于印度的《广森林奥义》。奥义书将其列为婆罗门、刹帝利及吠舍种姓等再生族断灭轮回的五种解脱方法之一;佛教将其视作一种戒律或行持原则,《大乘五蕴论》说:“云何不害?谓害对治,以悲为性。谓由悲故,不害群生”;小乘佛教把不害列为出家比丘“四波罗夷戒”,即“四重禁戒”的第 3条,按戒律规定,不杀的对象只限于人类;大乘佛教则把不害的范围扩大到一切生命,要求做到身、口、意三业无犯,并在“十波罗夷”中列不杀生为首条;耆那教特别重视不杀信条,在哲学上宣传万物有灵论,认为在一切生命中都有灵魂,对生命的杀害,乃是最大的罪愆,因此不害是信徒“正行”即正确行为之一。印度民族运动领袖M.K.甘地继承了不害的思想,构成了他的非暴力主义斗争哲学原则,认为不害不仅是“生命的原则”,也是“人类的基本原则”,把非暴力直接引入到政治斗争中去。不害的思想随着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在中国也有广泛的影响。不害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东方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列宁曾指出:“亚洲制度的观念形态......就有不用强暴力量去抵抗恶的主义,就有深刻的悲观主义的音调”(《列宁全集》第17卷,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