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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

政党为保证全党政治思想的一致和组织行动的统一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章程。党章内容通常包括:党的名称、党的宗旨、党员条件、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党的纪律、党的经费,以及党的报刊、党旗、党徽等。党章与党纲大多分开,也有政党不另制定党纲,而把党纲要点列入党章。党章一般经过起草、讨论、修改,最后交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中央领导机关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党章,违反党章者按情节轻重,要受到批评或党纪处分。

党章是现代政党的基本要素之一。但也不是所有政党都有系统的党章,一些组织松散的政党,就没有严格的规章。各类不同性质政党的党章存在着不同的情况。资产阶级政党主要是在议会斗争中成长并为议会斗争需要服务的,它的组织机构运转主要是为了在竞选中取得胜利,因此组织比较松散,对党员要求不严不高,党章的内容一般较为简单。如英国工党1903年在纽卡斯尔党的年会上通过的党章,就写明该党的宗旨是通过政治行动一致选出议会议员,并在议会中组成独立党团;所有议员候选人“均应接受本党章,服从党团的一切决议,否则即应辞职”。他们还设立由13人组成的党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在大选来临时按照党章制订和公布候选人名单,争取工人阶级支持这些候选人,如有“违反本党章精神的行为,执行委员会应通报所属各团体”。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有关党的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则散见于党内各种规定和惯例中,没有系统的严格的党章。但法西斯主义政党为了推行违反人民意志的独裁专制统治,其党章极为严格,规定党组织和党员绝对服从领袖,党组织按系统的梯级层层控制,党组织和党员不允许有民主自由权利。如意大利国家法西斯党1932年修订的党章第 1条指明,该党的性质是“执行领袖命令、为法西斯国家服务的民兵组织”;在全国各省建立战斗法西斯联盟,联盟书记执行法西斯党全国书记的命令,同时推动和监督省内战斗法西斯的活动,并从政治上控制法西斯制度的一切机构和组织;中央设法西斯党全国指挥部,由法西斯党全国书记担任主席,主席任免由领袖向国王提出;法西斯党全国书记指挥各附属组织的工作,对它们享有完全的控制权。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法西斯党是个人独裁、领袖专制、等级森严的暴力组织。A.希特勒的德国纳粹党更是登峰造极,它规定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魁希特勒一个人,全国必须绝对服从元首希特勒一个人。

无产阶级马克思主义政党,担负着消灭剥削制度,高度发展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在党章中明确地规定了党的奋斗目标,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自觉地按党章规范自己的行动。无产阶级政党从建立之初就重视制定适应无产阶级解放斗争需要的科学的党章。1847年世界上第一个共产主义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时,盟章规定同盟的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2页)。盟章还规定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必须选举产生,定期开会并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是全盟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年会制。

В.И.列宁为了建立一个严密的、有战斗力的党,1903年在起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时主张,不仅要求党员承认党纲并在物质上帮助党,还要求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1904年又提出党要将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党章。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党成为执政党后,在列宁领导下每年春天都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强调党中央的集体领导,中央委员会不设主席。列宁还建议从1920年9月起设立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定了7个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到党的“十二大”时制定了5个党章。这些党章都贯穿着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为在组织上保证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如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规定中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和常任制;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