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biehun
[外文]:marriage of classes
原始社会群婚的低级形式。一个部落划分为若干婚姻级,严格按照一定的规例通婚,通婚级别以外的性关系受到禁止。其作用在于进一步阻止近亲婚配。根据这种婚姻规例,一个部落的男子到远方的部落去,可以同属于自己的通婚级别的女子有性关系,而对方也得委身于他。至19世纪,此婚姻规例还广泛流行于澳大利亚土著居民中,如维多利亚州南部的芒特甘比尔地区,整个部落分为两个外婚制级别,每个级别内部严禁通婚。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东南部新南威尔士的卡米拉罗伊部落划分为四个婚姻级,规定每一级别的全体成员与某一个一定级别的异性通婚,子女属于母亲的氏族,但转入与父母不同的婚姻级,即第一、二婚姻级的男女互相通婚,所生子女属于第三、四婚姻级,后两个婚姻级通婚,其子女又属于第一、二级别。实行四个婚姻级的制度,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澳大利亚中、北部地区的部落如狄埃里,实行八个婚姻级的制度,通婚的次序和所属级别的计算与四级别制类似,但更为复杂。它进一步禁止了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配。可见婚姻级划分愈多,禁婚的范围愈扩大,通婚的范围愈缩小。有的研究者否定级别婚制度可以对婚姻起调节作用,认为只是一种包括不同亲属范围的称谓制度,其作用是使一个人可以在有关集团中辨别出自己和他人的关系。有的对群婚理论持否定看法的人认为,级别婚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