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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由债权人签发,经债务人或第三者(银行)承兑后,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金额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汇票应当记载的事项有:注明汇票字样,一定的货币金额,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名称,支付期限,支付地点,出票日期,出票人签名。出票人可以自己为收款人,也可以自己为付款人。

光绪二十六年(1900)签发的中国通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收款人根据需要可以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将未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并可连续背书转让。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便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商业汇票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为了防止利用商业汇票套取银行的贴现资金,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适用于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交易中发生的提货单、货运单、保险单等随附于汇票上同时提交付款人的称为跟单汇票,多使用于国际间信用证业务及国内埠际押汇。不随附上述单证的称为光票,承兑人或付款人凭票在到期日付款。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办理承兑时要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银行汇票

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客户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中国现行的银行汇票分为现金汇票和转帐汇票。在汇票上确定的位置填明“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汇票,未注明的为转帐汇票。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可以使用现金汇票,企业单位使用转帐汇票,如收款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可由兑付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向银行兑付的实际金额须在汇款金额之内。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1个月,必须在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兑付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不需要使用的,可由汇款人持票向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银行汇票按照办理结算的方式又称为票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畅通汇路,也推行了票汇业务。1955年实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后,票汇结算逐步停办。1984年开始恢复票汇结算,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行《银行结算办法》,将票汇改为银行汇票。

其他分类

汇票还可按对收款人有无限定分为记名汇票和不记名汇票,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远期汇票又有:

(1)定期付款,即约定一个特定的日期付款;

(2)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即约定在出票日后的若干期限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即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约定在提示日起算的若干期限付款。汇票的期限一般为30~180天,最常用的是90天期。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并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