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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必须用以完成其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时间,即法定工作时间,通常指工作日或工作周。

工作日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长度(工作小时数),分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两种。定时工作日指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无定时工作日指因生产条件、工作需要等原因,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间的限制。定时工作日除一般劳动者都适用的标准工作日外,还包括缩短工作日和延长工作日两种形式。

工作日的最高界限取决于劳动力的生理界限和道德界限。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延长工作日是资本家加强剥削的基本方法。如英国,从14世纪到17世纪,曾颁布各种劳动法令强迫延长工作日,直到19世纪上半叶,工作日还长达12、14甚至16小时。

工人阶级为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斗争,在英国始于14世纪,但长期没有取得成果。美国国会在1868年通过8小时工作制的法令,但并未真正实行。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城20万工人举行大罢工,要求实现8小时工作制。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第一号公约中规定,工业企业工作时间,一天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不得超过48小时。此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把8小时工作制确定为标准工作日。

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一般都实行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5日周制,但法律同时又有准许加班加点的补充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的是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的6日周制。有的国家如卢旺达、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利比亚等,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不得超过8小时的工作日或48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在苏联,1917年11月11日由列宁签署的、苏维埃国家颁布的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决议,是苏维埃政权的第一个劳动法令。

中国在20世纪初,工矿企业的工作时间一般是10~12小时,有的长达14小时,甚至16小时以上。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广州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决议。同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颁布的《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每昼夜劳动时间不得超过 8小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中,也都有关于工作日制度的规定。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职工早已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 劳动法规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实行7小时、6小时或更短时间的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