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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

俄文Совет的音译,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是苏联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苏维埃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它是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机关。

历史发展

最初是工人代表苏维埃,即各工厂工人代表组成的会议。它是1905~1907年俄国革命时期工人群众创造的政治组织形式。开始是罢工斗争组织的工人代表苏维埃,后来成为武装起义的机关和革命政权机关的萌芽。在1917年2月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各地建立了工兵代表苏维埃,其中的士兵代表主要是被征召参战的农民,工兵代表苏维埃是反对沙皇政权的工农联盟的政权机关,具有工农专政的性质。列宁总结了1871年巴黎公社的经验和俄国1905~1907年、1917年二月革命的经验,指出不同于议会制共和国的苏维埃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但是在二月革命时期苏维埃受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的影响,把政权交给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形成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工兵代表苏维埃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1917年4月布尔什维克提出了“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并在苏维埃中逐步争得多数群众的支持。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时,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成立了第1届苏维埃政府,即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列宁被选为第 1届人民委员会主席。从此,苏维埃就正式成为俄国的国家政权组织的新形式。1918年工兵代表苏维埃和农民代表苏维埃合并,建立了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到1936年,苏联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苏联1936年宪法又将工兵农代表苏维埃改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城市及乡村的国家权力机关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和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主要区别是:后者由不完全普遍的、不完全平等的、多级的选举产生。前者由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的选举产生。

苏联最高苏维埃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联盟院和民族院构成。根据苏联1936年宪法的规定,联盟院由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30万人口选举代表1名。民族院由苏联公民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省及民族州选举,每一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25名,每一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名,每一自治省选举代表5名,每一民族州选举代表1名。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4年,两院权利平等,有同等制定法律的权利,法律由两院中每院的过半数通过,两院的会期同时开始,同时终止。两院分别选出主席和副主席,由主席主持本院会议,掌理院内事务。两院联席会议由两院主席轮流主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常会每年举行两次,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其中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16人、主席团秘书1人、主席团委员15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1936年宪法第14条、第31条及第32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职权主要是制定法律,代表苏联与外国发生国际关系,接收新共和国加入苏联,监督苏联宪法的实施,保证加盟共和国宪法与苏联宪法相适合,批准各加盟共和国疆界的变更,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苏联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决定国内的其他重大问题等。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职权主要是: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颁布法令;解释现行法律;依照宪法解散苏联最高苏维埃,并宣布实行新选举;举行全民公决;废除苏联部长会议及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及命令;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休会期间,任免个别苏联部长;规定和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规定和授予荣誉称号、规定军衔、外交官员衔级及其他专门名衔,行使免罪减刑权,宣布战争状态,颁布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令;批准及废除苏联所订国际条约;任免武装力量最高指挥人员及驻外全权代表等。

地方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是苏联的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城市及乡村的国家权力机关。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地方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由地方劳动者选举,任期两年。它主持所属管理机关的工作,维护国家秩序和公民权利,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主持当地经济和文化建设事宜,规定地方预算,在其权限内通过决议并颁发命令。地方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选出执行委员会为其执行和号令机关。执行委员会包括主席 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1人及委员若干人,小村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委员会,则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1人组成。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机关直接对本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和上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机关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