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适用于全市提供餐饮服务的驻淮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提供食品的供应商;校园内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
该《办法》规定,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四统一”管理。实行大宗食品统一采购,定期组织招标,选择米、面、肉、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三优”(即质量优良、价格优惠、服务优质)供应企业和优质品牌,并将招标结果汇编成供应目录予以公布;学校须在供应目录中选择食品供应单位,并监督其供应行为。透明食堂统一标准,做到食品原料采购透明、食品加工过程透明、人员管理透明、量化管理透明。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统一要求,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相关管理制度上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经营管理规范有序,日常监督到位。学校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实行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该《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对学校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教育行政部门或监管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致辖区内多个学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