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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事业

有广狭二义。广义,是泛指出版企业单位(出版、印刷、发行业)、出版事业单位(出版教育、研究部门) 和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1950年10月颁布的《关于改革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中,就既涉及如何发展出版企业,又涉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怎样加强对出版全行业的管理。出版行业通过图书刊物的出版发行,反映人类文明的成就,传播社会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狭义,是指出版企业。中国政务院1952年8月颁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第2 条规定:“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系指有固定场所及设备,经营图书、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之企业。”在中国通常是把新闻事业和书刊出版事业区分开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 一般称出版行业为 “出版业”、“出版商”等,而较少用“出版事业”这个概念。日本《出版事典》中的 《出版业》 条称:“出版业是指把出版作为常规经营的营利企业,非营利的不能称为出版业。”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出版史》条,把新闻业也纳入出版业范围。这一条目有时也使用“出版事业”这个概念,如说:“除了书籍、报纸、杂志外,还可以提到许多其他形式的出版物” (如地图、乐谱、日历、日记本等),“可以统称为出版事业”。

出版作为一种行业,是出版物成为商品以后才出现的。其发展历史,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不一样而有所区别;但就其经营规模和结构来说,则大体都经历过由简单到复杂、由综合到分工的发展过程。

中国出版事业历史悠久,但在汉代以前还未发现有书籍作为商品交换的记载。从汉代中叶到唐初约 800年的时间内,书籍还处于靠手抄流传的抄本时期,这一时期出现的“书肆”,大多是“自抄自卖”的小规模经营。唐代发明雕版印刷术以后,出版业才迅速发展,从唐五代至明代,各种名目的民间书肆、书坊、书堂日益普遍。其中也有规模较大的,如明代著名的毛晋“汲古阁”,就有“毛氏之书走天下”之誉。但即使这种较大的书业,也还是手工业方式的“自编、自印、自卖”的综合经营,出版、印刷、发行还未明显地分离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清代书场、书肆更加发展,北京的厂甸“书肆如林”,有的既刻书又卖书,有的则只是贩卖书籍。官办出版事业有悠久的历史,这是中国出版事业发展史上一大特色。例如,唐代由政府设立史馆,组织专人撰写史书;五代、宋、元由政府机关国子监兼理出版,刻印大量书籍,明代组织庞大的编辑部编成《永乐大典》;清代设馆编修《四库全书》等等,都是由政府主办出版事业的显例。这种传统可以说在其他国家还少见。至于近代意义的机械印刷、生产书刊的出版业,则是19世纪西方先进印刷术传入以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其中比较著名的是1897年成立的商务印书馆。该馆以办印刷厂起家,其后逐步发展成为有编辑、出版、印刷和自己的发行网的大型民营出版企业。

在欧洲,15世纪J.谷登堡发明铅活字印刷术以后,印刷和出版尚未明确分离,一般仍是印刷厂既经营印刷业务又编译出版图书。16世纪,图书的出版发行才逐步从印刷工业分离出来。19世纪,图书的出版和发行又进一步分离成为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日本,很长时期寺院是图书出版的中心。17世纪出现了小规模的私营出版业。到了18世纪德川时代以后,又出现了同人出版社性质的出版业,称为“本屋仲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的图书发行业从出版业分离出来,其后发行业中的批发行业和零售行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分离。但是,不论在中国和外国,出版行业的这一种从综合经营到分离独立的趋势都不是绝对的,在分离独立的同时,仍然存在着综合经营的形式。特别是西方一些大规模的出版企业,有的不仅经营出版、印刷、发行,还兼营其他行业 (如文具、电影);有的则成立跨国公司,以扩大对外图书贸易。随着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出版事业的涵盖面也日益扩大,如音像、缩微等也已纳入出版事业的范围。

当代各国出版业,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就所有制性质来说,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又有质的差别。在资本主义国家,除个别由政府主办的出版单位外 (如美国承担政府文件出版任务的国会图书馆) ,无论规模大小,绝大多数都是私营资本主义性质的出版业。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版业的绝大多数则是国营的,少数是集体经营的。中国采用出版、印刷、发行分工专业化的体制。出版社都是国营、地方国营性质;印刷厂除国营外,还有一些小规模的集体经营的印刷厂;发行业则以国营新华书店为主渠道,辅之以出版社自办发行、集体经营的书店以及已经相当普遍的个体经营的书店,组成了遍布城乡的发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