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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森,D.H.

美国语言哲学家。生于1917年3月6日。1939年在哈佛大学获文学士学位,1941年获文学硕士学位,1949年获哲学博士学位。1967~1970年在普林斯顿大学担任哲学教授,1970~1976年任洛克菲勒大学哲学教授。后在芝加哥大学和斯坦福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自然语言的语文学》(与哈曼合编,1970)、《决策论》(与叔佩斯、亚格尔合著,1974)、《语法的逻辑》(与哈曼合编,1975)。

戴维森在 1967年发表了《真理与意义》一文,把A.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应用于意义理论,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影响很大。他的理论已经成为美国几个主要语言哲学流派的研究纲领之一。他认为,意义理论的任务不是改造自然语言,而是描述和理解自然语言,要为这种语言中的每一个句子给出语义的解释,同时还要能够描述和说明一个人具有什么知识才能掌握语言。

戴维森提出,一个恰当的意义理论在形式上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

(1)只能采取一种陈述的形式直接地给出这种知识。

(2)这种陈术必须是有限的。

(3)由于一个句子只有在整个语言背景中才能够有意义,而要给出任何一个句子或词的意义,都必须先给出所有的句子或词的意义,所以意义理论必须用同样的概念和同样的方式给出对象语言中所有句子的意义。这一点也被称为意义理论的整体论要求。

基于这些考虑,戴维森提出,语言哲学家所要构造的意义理论必须蕴涵下面这种形式的公式:

(T) S是真的当且仅当P

其中S是对一个句子结构的描述,P就是这个句子本身。如果对象语言没有包括在主语言中, P就是在主语言中对这个句子的翻译。

公式(T)给出了每一个句子的直接条件,从而也就为每个句子给出了语义解释。最重要的是它显示了一个句子的意义怎样依赖于它的成分的语义属性和这个句子的结构,描述了语言使用者必备的知识。

这种意义理论的一个特点是它的经验性质,它试图说明的是,人的语言能力,同时能受经验检验,有对和错的明确标准。当然,要构造出这样一种意义理论,首先必须在自然语言中为“真”下一个递归的定义,戴维森认为这是有可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