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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税

货币税的对称。以实物形式征收的税。按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进行的分类,主要存在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

国家出现后,最早的赋税是以实物形式出现的。中国早在春秋以前,君主就从臣属取得实物形式的贡赋。春秋时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开始按亩征收实物。战国时有了“粟米之征,布缕之征”。此后历代政府的税收,大多也是征收米、麦、布、绢、丝等实物。实物形式的捐税建立在稳定的自给自足经济的基础上,反过来又维护着这种古老的生产形式。

在商品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和规模时,实物税逐渐被货币税所代替。这种转化的进程,取决于社会商品、货币经济总的发展状态。如果不具备转化的客观条件,人为地以货币税取代实物税,往往会归于失败。罗马帝国曾两次企图用货币征收一切赋税,都告失败。事实表明,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实物形式缴纳赋税有历史的必然性。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曾长期实行田赋征实。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农业税基本上也是采取征收实物(粮食)的办法,以保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满足国需民用。从1985年起,农业税才一般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价格“倒三七”的比例(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以适应农产品 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少数地区农业税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仍可征收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