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enxue ticai
文学作品特定的样式,指各种文学作品形式上的类别。它是作品思想内容的外部表现形态,属于作品的形式范畴。文学体裁是历史地形成的。各种文学体裁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在表情达意、塑造形象、结构安排、语言运用等方面,逐渐形成各自相对稳定的特点和规律,成为文体分类的依据。
文体分类的沿革中国历史上对于文体的分类,早在周秦时代就已萌芽。如在《论语》中就曾出现过“诗”、“书”和“诗”、“文”等名目,但当时文学作品和一般学术性著作还没有严格地区别开来。到了两汉,随着辞赋等纯文学的发展,出现了“文章”、“文学”等名目。当时所谓“文学”,亦称“博学”,一般指经、史等学术著作;而所谓“文章”,亦称“文辞”,则指带有辞章意义的作品,包括诗歌、辞赋、史传、奏议等。这类名目的出现,意味着文学作品与一般学术著作开始有所区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文学创作的发展、文学体裁的日益多样化,文学分类理论逐渐形成。曹丕《典论·论文》所谓“夫文本同而末异”之说,可以看作文体分类的滥觞。他根据这个原则把当时认为属于文学的著作分为奏议、书论、铭诔、诗赋四科。稍后,西晋陆机的《文赋》,提出了根据文学作品所描写的事物的形态来进行分类的主张。他把文学作品分为诗、赋、碑、诔、铭、箴、颂、论、奏、说十类,并对每一种体裁的特征作了精要的概括。齐梁时代刘勰的《文心雕龙》总结了历代文体分类的经验和当时人的看法,提出了以“文”、“笔”归类的主张,即所谓“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文心雕龙·总术》)。这种分类法着眼点主要是作品的语言特点,即把各种作品按其语言之有韵或无韵,分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这就是中国传统文体分类的两分法。它曾被后世所普遍采用,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分类法。梁代萧统编纂的文章总集《文选》则更注意文学与非文学的界限,提出了“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的选录标准。他把“经书”、“子书”与历史著作划为非文学的范畴,不予采录,而把属于文学的作品分为39目。文学分类的这种繁杂化趋向推动了文论家对众多的文学品种作综合的研究和归类。宋元以后,小说、戏曲文学有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被传统的文学观念排斥于文学之外,在文学分类上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变化。晚清以来,随着西方近代文化思潮包括文学思潮的传入,外国的小说和戏剧作品逐渐被翻译、介绍进来,本国创作的近代小说和近代戏剧也开始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因而在当时的某些文学杂志和文学论著中出现了把小说和戏剧文学列为独立的文学体裁的趋向。“五四”运动前后,随着文学革命运动的兴起,新诗歌(自由体诗)、新小说(现代白话小说)、新戏剧(现代话剧)得到迅速的发展,中国传统的文体分类法已不再能说明日益多样化和现代化的文学样式在表情达意、塑造形象方面的不同方式和特点。于是,古代传统的两分法便逐渐被吸收了西方分类法长处的现代分类法所代替。
现代文学体裁的分类“五四”以来流行的现代文学分类法主要是三分法和四分法,而尤以后者为人们所习用。
“五四”文学革命,也涉及文学的分类理论,当时的一些先驱者,在这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为新的文学分类法特别是四分法奠定了基础。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从提倡白话文学的立场出发,奉施耐庵、曹雪芹、吴研人的白话小说为文学正宗。钱玄同响应其说,认为戏曲、小说“为近代文学之佳者”。刘半农《我的文学改良观》提出:“凡可视为文学上有永久存在之资格与价值者,只诗歌戏曲、小说杂文二种也。”他把诗歌、戏曲归入韵文一类,把小说、杂文归入散文一类,虽然沿用了中国传统的两分法,但对传统的文学观念无疑是一个突破,这表现在他同当时其他文学革命先驱者一样,十分重视小说和戏剧在文学中的地位。他还提出,应当“提高戏曲对于文学上之位置”,预言“白话之剧”(现代话剧)必将出现“昌明”的前景;并断言小说是“文学之大主脑”。实际上已把诗歌、戏剧文学、小说、杂文(狭义的散文)看作是四种相对独立的文学体裁。他的这种文学分类主张,在当时得到了陈独秀的赞同。“五四”以后,诗歌、小说、散文、戏曲(包括一切戏剧文学)成为文学创作中的主要体裁,并成为人们所习惯的文学分类。30年代编集的《中国新文学大系》,即采取了诗歌、小说、散文、戏剧的四分法。自此以后,四分法便成为中国现代文学刊物和文学理论、文学史著作中普遍采用的文学分类法。
在欧洲历史上,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起,到德国的黑格尔、俄国的别林斯基等美学家、文艺理论家,在文学分类上都主张一种三分法,即按文学表情达意、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把各种文学体裁分为三大类: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叙事类的作品主要由作者以叙述人的口吻描述客观世界所发生的一切,尤其注重生活事态的描述和人物性格的刻画。这类文学体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神话、童话等等。抒情类的作品主要由作者以主人公的口吻抒写内心的思想感情和主观感受,一般不要求完整的情节和人物形象。这类体裁包括抒情诗、抒情散文等。戏剧类作品主要由作品中人物以自己的语言和行动来完成艺术形象的创造。它不同于叙事类和抒情类文学,又兼有两者的某些特征,如它既有叙事类文学所具有的完整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又有抒情类文学所具有的抒情性特点(特别是诗剧和歌剧)。戏剧类文学一般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这种三分法着眼于文学创作的主要特征和内部规律,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科学性。
在中国传统分类法和外来分类法基础上结合中国现代文学体裁的特点而形成的四分法,兼顾了作品在表情达意、塑造形象等表现手法方面的特点和作品体制、结构、语言特点等外部形态方面的差别;不仅注意了文学分类的科学性,而且尊重了中国传统文体分类的习惯,因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诗歌和散文这两种文学体裁出现最早,有着悠久的传统。其中诗歌一类包括三分法抒情类中的抒情诗和叙事类中的叙事诗,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语言特点方面的相同点多于相异点。至于把散文列为独立的一个大类,除了尊重中国传统的分类习惯外,主要是因为这种文学体裁范围广泛,科目繁多,而在反映现家、塑造形象以及体制结构、语言特点等主要方面又有别于诗歌、小说、戏剧文学等类作品。其中有些品种如杂文、小品之类,虽不具有文学的全部特征,却又确实具有明显的文学性。小说一类,由于在中国成熟较晚,在传统的分类法中没有引起重视,在西方的三分法中,长期以来也没有列为独立的体裁。但是,它在反映生活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在描写和表现生活的容量方面,都长于其他体裁的文学作品。而且,由于它是以人物塑造为中心的一种文学样式,在性格刻画、环境描写、情节叙述、结构安排、语言运用等方面都有突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相比有明显的区别。由于这些原因,小说这一体裁在近代、现代的世界各国都获得了高度的发展,成为最流行的一种文学体裁。至于戏剧文学,则基本上采用了外来的分类法,不过所包括的品种,比西方更丰富。
在文学的分类上,无论是三分法,还是四分法,都是采取综合、归纳的方法,把特点、体制相似的各个文学品种归为一类;而就某一类体裁的作品而言,还可采取分析的方法作更细的分类。如诗歌又可分为抒情诗、叙事诗或格律诗、自由诗等;小说又可分为长篇、中篇、短篇或现代小说、历史小说、科幻小说等;戏剧又可分为诗剧、歌剧、话剧等,其中歌剧还可分为现代歌剧、传统戏曲等;至于散文,则更是品种繁多。
文学体裁的变化和发展文学体裁的分类是相对的。有些体裁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吸取其他体裁的因素,从而出现不同体裁之间的汇合或交叉。例如散文诗,按其内容的性质来说,它具有诗的因素,但就篇章体制和语言特点来说,又接近于散文。又如诗剧,按其基本特征而言,属于戏剧,但其中的韵文对话或台词,却又是地道的诗歌,可以独立出来归入诗歌一类。再如文学史上的寓言,既可归入小说类,也可归入散文类。现代新出现的报告文学,有时带有小说的某些特点。这一切说明,对文学进行分类,不能绝对化。
从中国传统的两分法、欧洲传统的三分法到中国现在流行的四分法,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随着时代的迁移、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文学创作经验的积累以及人们审美趣味的演变,文学的体裁也必然会发生兴盛衰亡的变易。马克思曾经指出,古代神话是在人类童年时代未成熟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自然力之实际上被支配,神话也就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3页)。这说明历史上某一种文学体裁的兴起和衰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原因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文学体裁的兴衰,有时还同阶级斗争的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五四”以来杂文的兴起就是一例。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类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要求作家迅速而及时地反映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于是,就产生了象报告文学那样的具有强烈现实性、战斗性的新的文学体裁,产生了象电影文学、电视文学、微型小说这样一些新的文学品种。这些新的文学样式的出现,必将引起文学分类上的新的变化。因此在文学的分类上,不应该抱凝固不变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