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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相传出现在中国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划作井字形块状而得名。

甲骨文中田字作乢囲等形(《殷契粹编》第1222、1223片),被认为是井形块状耕地的证据。孔丘在谈到西周土地制度时曾说:“先王制土,…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国语·鲁语》)。孟轲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诗·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外,在《左传》、《穀梁传》、《韩诗外传》、《周礼》、《汉书·食货志》、何休《春秋公羊解诂》等著作中,也都有关于井或井田的记叙。但其内容并不一致。《孟子》为八家共井说。而《周礼》则以九夫为井,方一里为一井;方十里为“成”,即百井;方百里为“同”,即一万井;构成井田体系。并有以十夫、百夫、千夫、万夫构成井田体系的。《孟子》的井田,没有沟洫系统。而《周礼》则有严整的排灌系统:遂、沟、洫、浍、川;和与之相适应的道路系统:径、畛、涂、道、路,构成纵横阡陌,四周“启土作庸”,形成封疆。《孟子》的井田,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贵族提供无偿劳动。而《周礼》则并无公田。在井田制下,成年农民,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受田,至老死归田,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由于记述不一,汉代以来不断有人对井田制提出讨论,并有人怀疑这种整齐划一的土地制度能否存在。近代学者中多数是承认历史上存在过井田制的,但对它的性质及其具体经营、分配方式又有不同见解。主要有三种看法:

(1)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井田是上级奴隶主封赐给下级奴隶主用作计算俸禄的单位,这些井田,统称“公田”。各级奴隶主把得到的井田,分配给自己的奴隶集体耕种,作为课验奴隶勤惰的单位。此外,奴隶主用奴隶劳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荒地,称为“私田”。

(2)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井田制是封建领主经济下的份地制度。每户农民从领主受私田百亩,并在领主的公田上以无偿劳动的形式,提供劳役地租。

(3)认为井田制是一种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但对关于历史上中国这种制度的实质又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井田上劳动的农民主要是公社的成员,或自由民。多数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井田制只是保留着村社土地制度的形式,它实质上已变质,村社农民已变成集体奴隶或农奴化了的农民了。还有人提出,《孟子》的井田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的原生形态,劳动者是公社的成员,而《周礼》的授田制是次生形态,劳动者是奴隶或农奴。

多数学者同意,中国的井田制自春秋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村社制度的瓦解而逐渐消失。公元前350 年商鞅变法,“开阡陌”、“除井田”,标志着井田制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