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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

以高额利息为特征的借贷方式。是最古老的信用形式,又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信用的主要存在形式。

产生和发展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财产的产生,商品交换的发展,原始公社内部发生了财富两极分化,出现了相对富裕家族。在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本来就不充裕的物质财富主要集中在某些富裕家族手中的情况下,另一些贫穷家族迫于维持生计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不得不以极高的代价向富裕家族求借,于是产生了高利贷。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高利贷得到广泛发展。高利贷的提供者,首先是聚集了大量货币资本的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业者;其次是掌握大量货币资财的寺院、庙宇、教堂、修道院等宗教机构;还有一些奴隶主、地主、靠掠夺发财致富的骑士和官吏。高利贷的需求者主要是没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奴隶或农奴,特别是一些虽占有少量生产资料而生产和生活极不稳定的小生产者。他们终年劳碌,不得温饱。遇有战争、歉收、瘟疫等天灾人祸,就会陷入困境,而不得不借贷,以维持最低的生活和生产条件。还有一些奴隶主和封建地主为了满足其穷奢极欲的生活需要和贿赂、豢养武士、军队等政治需要,也向高利贷者借债。

特点

(1)高利率。高利贷利率无任何限制,年利率高达30~40%,甚至100~200%。这样高的利息,不仅占有了债务人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往往还占有其一部分必要劳动,甚至其他资产和财富(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因而高利贷剥削是一种超经济剥削。

(2)非生产性。用高利贷借来的货币,一般都用于生活消费,很少用于发展生产。在高利贷的压榨下,债务人会因债台高筑而破产,甚至因为不能清偿债务而失去自己的劳动条件。

作用

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时期,高利贷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对资本主义的形成起着有力的促进作用,它使小生产者因受残酷剥削而破产,被迫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同时,高利贷者所聚集的相当数量的货币资本,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了一定的资本条件。另一方面,高利贷者为继续进行高利盘剥,极力维护旧的生产方式,阻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

高利贷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信用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信用形式。在封建社会中还有一些民间借贷和政府赈济性信贷是低息或无息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并未完全消失,它主要存在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和角落,在经济危机时,也会有高利贷性质的信用出现。1949年以前,中国高利贷剥削活动十分猖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高利贷并未完全绝迹,中国农村仍有一些民间信用带有高利贷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