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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奏曲

指一件或多件独奏乐器与管弦乐队相互竞奏,并显示其个性及技巧的一种大型器乐套曲。此词源于拉丁文concertare,原意“竞争”或“斗争”;一说源于拉丁文conserere,原意为“同心协力”。从这两词的含义,可以窥见协奏曲基本特征之一斑。但“协奏曲”一词,随历史之演变,含义不一,主要分下列几种:

教堂协奏曲

16世纪,此词原指一种“对抗风格”的表演形式。16世纪末,用作曲名,泛指有器乐伴奏的声乐曲,以别于当时流行的无伴奏声乐曲。G.加布里埃利及A.班基耶里最早使用此名。他们的经文歌,因用管风琴伴奏而称作教堂协奏曲,C.蒙泰韦尔迪的第7卷《牧歌》(1619)亦因此而称为协奏曲。甚至到18世纪,J.S.巴赫还将他的几首康塔塔称为协奏曲。

大协奏曲

17世纪,对抗风格波及纯器乐作品,由此而产生了多种器乐形式,如:协奏器乐曲、协奏曲坎佐纳、协奏曲交响曲等。

17、18世纪之交,出现了巴罗克协奏曲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大协奏曲。1698年,G.L.格雷戈里的作品2最先采用了大协奏曲的曲名,但大协奏曲的形式最终还是由A.科雷利、G.托雷利、A.维瓦尔迪等所确立,成为时人争相仿效的范本。当时的大协奏曲采用 3个或更多乐章的结构。由两组乐器共同演奏:一为独奏乐器小组,通常由 2把小提琴与通奏低音(由1把大提琴及1架哈普西科德演奏)组成,称“主奏部”或“独奏组”;一为弦乐群,由1小型弦乐队(后来偶尔亦加入小号、双簧管、长笛、圆号等管乐器)构成,称“协奏部”或“全奏组”。两组彼此交替竞奏,间或合奏,一唱一和,互争胜长。继之,巴赫与G.F.亨德尔亦仿此创作了不少大协奏曲。巴赫的6首《勃兰登堡协奏曲》(严格而言,仅第2、4、5首为大协奏曲)以及亨德尔的12首《大协奏曲》(1740)均系此类作品中之精萃。

独奏协奏曲

18世纪初,独奏协奏曲形成。1709年,托雷利谱写的12首《大协奏曲》,其中6首实为真正的独奏协奏曲。在这些作品中,托雷利不仅突出了独奏小提琴,使之与乐队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更重要的是他确立了“快—慢—快”的协奏曲三乐章的结构,并在1、3乐章采用了里托内洛体,加强了对比中的统一性。维瓦尔迪在这个基础上,采用扩大独奏乐器作用等新的手法,创作了350首左右的各类独奏协奏曲,大大促进了协奏曲的发展。

在巴罗克时期向古典时期过渡的阶段中,巴赫的两个儿子:C.P.E.巴赫及J.C.巴赫对协奏曲的曲式结构进行改进,C.P.E.巴赫首先将第1乐章分为呈示-展开-再现3部,并采用了双呈示部的曲式,J.C.巴赫则首先在呈示部中采用了性质不同的两个主题,使协奏曲的曲式结构更趋完善。

18世纪末,W.A.莫扎特继承前人业绩,谱写了各种不同乐器的协奏曲约50部,最终奠定了沿用至今的协奏曲的曲式与风格。协奏曲沿用奏鸣曲的形式,但两者有所不同:

(1)协奏曲通常由3个乐章组成,省略了小步舞曲或谐谑曲乐章;

(2)第1乐章采用协奏曲-奏鸣曲式,即有两个呈示部,第1个由乐队奏出,主部与副部均为主调,第2个以独奏乐器为主,与乐队协同奏出,这时,副部转入关系调;

(3)第3乐章轻快而富于华丽的技巧,用回旋曲式或奏鸣曲式写成;

(4)采用华彩段。华彩段是即兴风格的段落,通常置于第1乐章(第2、3乐章间或有之,唯较简短)的末尾处,始于收束式的I慃和弦上(标以延长记号),终于V级和弦的长颤音中,这时乐队全部休止,任凭独奏家一人尽情展示其演奏技巧及处理主题素材的能力。华彩段可由作曲家自写,也可由演奏家即兴发挥或由其他作曲家谱写。1809年,L.van贝多芬首先在《第五钢琴协奏曲》中写定了华彩段,不让独奏者即兴演奏,成为后世的楷模。二重协奏曲、三重协奏曲、大协奏曲、小协奏曲通常不用华彩段。

19世纪初,贝多芬运用深化内容及交响发展的手法,将协奏曲的思想性及艺术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他的5部钢琴协奏曲及1部小提琴协奏曲达到了古典时期协奏曲的顶峰。此后,许多大作曲家都从事协奏曲的创作,并在艺术性、思想性、交响性及技巧性上有所创新及发展,如:F.门德尔松创立了盛行于19世纪的单呈示部的协奏曲形式。F.李斯特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协奏曲中的独奏技巧,并创造了单乐章形式的协奏曲。J.勃拉姆斯则运用交响发展的手法,将协奏曲写成“带有独奏乐器的交响曲”。E.格里格、П.И.柴科夫斯基、A.德沃扎克等则创作色彩艳丽、新颖独特的民族风格的协奏曲。

20世纪,协奏曲仍为很多作曲家所重视。А.Н.斯克里亚宾、С.В.拉赫玛尼诺夫、A.勋伯格、M.拉韦尔、B.巴托克、I.F.斯特拉文斯基、A.贝格、С.С.普罗科菲耶夫、P.欣德米特、Д.Д.肖斯塔科维奇、S.巴伯、B.布里顿、L.福斯等都从事于协奏曲的创作,并试用了新的作曲技巧,进行了新的探索。同时,由于新古典主义思潮的影响,很多作曲家恢复了巴罗克时期的大协奏曲及小协奏曲的创作。

协奏曲的变种

除正常形式外,协奏曲尚有一些变种:

(1)二重协奏曲:即由两件独奏乐器与乐队演奏的作品,如巴赫为二把小提琴写的《d小调协奏曲》、莫扎特的长笛、竖琴二重协奏曲等。

(2)三重协奏曲:即由3件独奏乐器与乐队演奏的作品,如巴赫的《哈普西科德三重协奏曲》、贝多芬的《小提琴、大提琴与钢琴三重协奏曲》等。

(3)小协奏曲:通常仅有1个乐章,但内分若干段落,曲式自由,具有协奏曲风格,如C.M.von韦伯的《单簧管小协奏曲》,R.舒曼的《四支圆号小协奏曲》、E.多赫南伊的《大提琴小协奏曲》,Р.М.格利埃尔还突破了协奏曲的器乐特性,创作了1部声乐的《花腔女高音协奏曲》(1943)。

中国的协奏曲创作在1949年后获得了新的发展,这一体裁的作品有何占豪、陈钢的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马思聪的《F大调小提琴协奏曲》、刘敦南的钢琴协奏曲《山林》、施咏康的圆号协奏曲《纪念》、吴祖强、刘德海的琵琶协奏曲《草原小姐妹》等,大都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鲜明的标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