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eping gongchu
[外文]:peaceful coexistence
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В.И.列宁首先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关系方面实行和平共处的政策思想。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已经论证,由于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和政治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社会主义不能在一切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几个国家中获得胜利,而其余国家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资产阶级前期的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军事纲领》,《列宁全集》第28卷,第75页)。全世界向社会主义过渡将经历整整一个历史时期,因此这两种社会制度将在长时间内同时存在。这样就产生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包括帝国主义国家的关系问题。
无产阶级在武装夺取政权,打败国内外敌人以后,为了赢得和平的国际环境,巩固自己的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通过谈判和其他方式解决争端,建立、发展外交和经济合作等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必要的和有利的。所以苏俄从1922年热那亚会议起就开始同欧亚一些国家谈判,推行和平共处政策。当时苏俄已经争得同资本主义列强共处的条件,本身没有什么“障碍”,而这些强国经过同苏俄一番武力较量之后,为了本身的利益,也被迫逐渐接受和平共处,在贸易上和外交上同苏维埃国家建立正常关系,因而争取和平共处的实现也是可能的。
社会主义国家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有原则的基本方针。列宁当时已经提出一切国家平等、自主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它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战争政策,并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指导下提出来的。在被压迫、被侵略国家和压迫、侵略国家之间谈不上和平共处;它也不意味着放弃对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的支援。
30年代在欧洲和远东形成两个战争策源地以后,为了制止战争,维护和平,苏联作出了争取建立集体安全的重大决策(见集体安全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反对共同敌人──法西斯侵略集团,苏联与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结成了反法西斯联盟。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不仅在平时可以和平共处,而且在战时还可以相互合作。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贯彻并在某些方面发展了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思想。毛泽东主席1949年6月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上的讲话》中向全世界声明:“我们所反对的只是帝国主义制度及其反对中国人民的阴谋计划。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争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
1954年4月中、印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针对战后仍存在的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以富压贫等旧国际关系,把列宁首倡的和平共处的政策思想加以高度概括,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同年6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重申五项原则,并确认五项原则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有29国参加的亚非会议上提出国与国之间和平共处应“求大同存小异”的主张,在与会各国共同努力之下,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实际上是上述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具体化。
中印、中缅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发展的产物,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这些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它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并在实际上已被国际上公认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适用于指导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指导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
历史充分证明,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如果能够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可以建立起互相信任和友好的关系;如果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侵犯他国领土和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损人利己,那么,即使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可能引起尖锐对抗,甚至发生冲突。国际关系发展历史证明,霸权主义是世界和平的主要威胁,只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才能维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只有世界各国在相互关系中都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局势才能得到缓和,世界和平才能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