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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碑宣传法令

列宁和А.Β.卢那察尔斯基、斯大林于1918年4月15日共同签署的一项法令,是苏联文化史上的重要文件。法令的全名是《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除为沙皇及其奴仆建立的纪念碑和拟定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纪念碑计划的法令》。

根据这项法令,立即拆除了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亚历山大三世等雕像;同时有关部门提出66座拟建的纪念碑名单,由列宁再一次签署,于同年7月30日,以人民委员会决议形式颁布。

拟建的纪念碑名单中,包括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文学家、音乐家、美术家及科学家等。

在纪念碑宣传法令和决议的鼓舞、扶植下,建起了苏维埃时代第一批纪念碑。限于当时的物质条件,这些纪念碑多数只能用石膏等非永久性材料制成。

到30年代,经济形势好转,被证明为成功的作品,即改用硬质料重新制作。Β.И.穆希娜的《工人和集体农庄女庄员》等象征苏维埃时代、具有磅礴气势的新作品,也随之问世。

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刚刚取得胜利、百废待举的时刻,列宁签署的这项法令,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使雕塑艺术在随后到来的国内战争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得以维持不敝。而当经济建设时期到来,储备已久的创作力量,很快生产出无愧于时代的杰出作品。《纪念碑宣传法令》对苏联雕塑艺术的兴旺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这项法令在引导革命前成长起来的艺术家为苏维埃服务,创作符合时代要求的作品,清除旧的意识形态、建立与苏维埃政权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