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ama
以官茶换取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地少数民族马匹的政策和贸易制度。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明洪武四年(1371),户部确定以陕西、四川茶叶易番马,于是在各产茶地设置茶课司,定有课额。又特设茶马司于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四川雅安)等地,专门管理茶马贸易事宜。茶马司初设令、丞。十五年改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三十年又改设秦州茶马司于西宁(今青海西宁)。明初还曾设金牌信符,作为征发上述少数民族地区马匹的凭证。明朝的茶马政策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由于茶是边疆少数民族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明统治者严格控制茶叶的生产和运销,并严禁私贩。以茶易马,在满足国家军事需求的同时,也以此作为加强控制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和巩固边防、安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策略。后来随着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交流的发展,民间往往突破明朝政府的禁令进行贸易。永乐时,明政府一度稍弛禁令,听凭商人与少数民族市马。但为时不久,又严加申禁,并恢复已废的洮州茶马司,设立甘肃茶马司于甘州(今甘肃张掖)。成化时,民间茶马贸易日趋频繁,巡茶御史屡出,茶多私运出境,而马至日少。于是弘治时被迫开放商营贸易,召商中茶。弘治三年(1490)出榜招商,给引于产茶地方收买茶斤,运赴指定茶马司,六分商卖,四分入官。此法一行,私茶出境一发不可遏止,好马尽入民间商人之手,而茶马司所得却只是中下等马匹;明朝官员将吏为了牟取私利,有的故意压低马价,以次茶充好茶,有的用私马替代番马,换取上等茶叶,致官营茶马贸易更加衰落。正德时宠信西藏番僧,特许西藏、青海喇嘛及其随从和商人例外携带私茶,明朝茶马贸易制度崩坏日甚。此后明廷虽时下禁私茶之令,又曾欲复金牌信符之制,但民间茶马贸易愈益兴盛,雅安、打箭炉(今四川康定)等地成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人民互市贸易的繁华场所。这种贸易往来,不仅促进了内地与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