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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

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物证以其外部形状、性质、存在情形等证明案件,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尤为广泛。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以及其他可供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人的物品,如凶器、血衣、现场的指纹、赃款赃物等。在罗马法中,物证已被使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有审盗窃案要“认证失物”的规定。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也广泛使用物证。《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将私铸钱币、血衣等物证交官检验,以及详细描述现场脚印大小形状的记载。

中国刑事诉讼中,物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民事诉讼中,物证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动收集。物证应妥善保管或封存。不能长期保存的,可作成模型保存,或摄影、绘图附卷。

物证可能被伪造,又容易与疑似的物品相混淆,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不易判明,因此,对物证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物证可以通过鉴定、辨认等方法进行,并应联系案件其他证据分析对照(见司法鉴定、刑事技术、痕迹检验、司法物理检验、司法化学检验、法医学物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