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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死

外表似乎健康,而实际上有潜在疾病的人,突然发生的非暴力死亡。又称猝死。一般指急性发病后在24小时内的死亡,也有人只将6小时甚至1小时内发生的死亡称为急死。其中在发病后几十秒钟内死亡者,称为即时死(instantaneous death)。有的急死与生前活动有关,有明显诱因,如在过度劳累、剧烈运动、酗酒、暴食等情况下发生,也可在争吵、悲痛、狂喜、怒惧等精神紧张、情绪激动时发生,还有在安静状态中,如日常谈话、休息或深夜睡眠中发生。

法医学检验

急死者常因下列情况而成为法医学尸体检验的对象:

(1)死者平素健康,突然死亡,死因不明,被疑为暴力致死。

(2)已知有病,并经过诊治,但症状轻微,死亡出人意外,也易疑为暴力死。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急死,常构成医疗纠纷案件。

(3)死者患有某种潜在性疾病,死前受过外伤(如斗殴致伤),须鉴定急死与损伤是否有关。急死检验的意义在于,对某些外表不留痕迹的暴力死被伪报为急死的案件,揭露其犯罪行为;对因病死亡的查明死因,解除怀疑。在急死尸体有损伤的情况下,要验明损伤与急死的关系。例如单纯因暴力作用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致死,与死者原患有脑血管畸形,受轻微打击后促发病理性脑出血致死,两者在法律责任上有显著差别。了解急死的发病率及其在各器官系统疾病的分布,探讨急死的发生机理,对发展医学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急死的水平,也有重要意义。例如根据研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引起急死,其中绝大多数因心室纤维颤动所致,并非广泛的心肌损害,是一种可逆的心电不稳定的表现,如能及时抢救,有可能得到复苏。针对心室纤维颤动及时采取措施,可以降低冠心病急死的死亡率。

常见引起急死的疾病

各器官系统的疾患均可导致急死,其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疾病等。不同年龄组引起急死的疾病也有差别,如小儿以呼吸系统的急性炎症较为多见。常见的引起急死的疾病有:

(1)心血管系统疾病,有冠心病、各种心肌炎或心肌病、主动脉瘤破裂及肺动脉栓塞等。

(2)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有高血压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及脑瘤(并发出血或引起急性脑脊液循环障碍)等。

(3)呼吸系统疾病,有急性喉头水肿、支气管肺炎、大叶性肺炎、肺结核空洞大出血等。

(4)消化系统疾病,有消化道大出血(如胃、十二指肠溃疡、食道静脉曲张并发出血)、肠穿孔引起腹膜炎(如坏疽性阑尾炎、肠梗阻)及急性坏死型胰腺炎等。

(5)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有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羊水栓塞等。

(6)内分泌系统疾病,有急性或慢性肾上腺皮质机能减退、甲状腺机能亢进合并心力衰竭等。

(7)无明显器质性病变所致的急死,国内外均有报道,多为男性青壮年,并多死于睡眠中,1974年日本有学者建议将此疾称为“青壮年急死综合症”。

对未查明死因的急死,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尸检时不仅注意尸表检查,如微小的损伤、注射针孔、电流斑(见电流损伤)、蛇咬伤口等,更应作全面的内部剖验,如对颅腔、颈部器官及肾上腺等作常规检查,并取材作病理切片,检查各脏器的病理变化。疑有感染或败血症的,应在无菌操作下,取心血或脾组织作细菌培养。无论是否查见能引起急死的病变,均应留取适当的检材进行毒物化学检验。有时还要采取有关样品作死后生物化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