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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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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出身于瑞士日内瓦钟表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曾从事学徒、仆役等当时被认为低微的职业。1750年因发表一篇关于科学与艺术的应征论文而闻名。曾和百科全书派D.狄德罗(1713~1784)等人交往甚密,并曾为百科全书撰稿,后因观点不同而分离。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又名《论教育》),遭法国当局追捕,被迫先后逃亡瑞士、普鲁士。1766年应哲学家D.休谟(1711~1776)邀请迁居英国,不久关系破裂,翌年回巴黎居住,1778年在贫困和孤独中逝世。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1755年发表,为卢梭法律思想代表作之一。在这一著作中,卢梭提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产生了不平等。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产生了财富的不平等;伴随国家的出现产生了政治上的不平等;当暴君出现时,不平等发展达于极点。他提出了以革命推翻暴政的结论:暴力支持暴君,暴力也推翻暴君,一切都按照自己正确的自然行程前进。

《社会契约论》

旧译《民约论》,在这一书中,他首先重申了上述结论: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人们应当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他认为人类原来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生存受到威胁,才通过社会契约组成国家;这一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寻求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体成员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同时互相结合的每个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并且仍象过去一样自由。人们放弃自然的权利而获得约定的权利,仍然是自由和平等的;当社会契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又恢复了原来的权利。通过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合就是国家或主权者。卢梭坚持人民主权的思想,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属于人民,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从而引伸出建立民主共和国的结论。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政府形式如何,都可以称为共和国。他十分强调立法者的作用,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为此,他反对分权学说,反对代议制,甚至认为凡不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一概无效。他强调立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强调主权者(国家)不同于政府。因为立法权属于人民,即属于作为主权者的公共体;行政权不属于主权者的职能,而是由政府合法行使的。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者,是臣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间体。

卢梭认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自由和平等。他并不认为自由就是个人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他声称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支配。

法律的分类

卢梭将法律分为4类:

(1)政治法,规定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或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也即表明人民的两重身份:既享有主权又服从主权。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就可以称为根本法。

(2)民法,指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或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

(3)刑法,涉及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是对违反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4)风尚、风俗,尤其是舆论,它们是最重要的法律,这类法律并不铭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形成国家真正的体制。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时,它们可以复兴并代替那些法律。

卢梭的政治法律学说为当时行将到来的美国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为《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