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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乐

通常指由少数演奏者演出的重奏曲。17世纪初发轫于意大利。原指在皇宫内室和贵族家庭演奏、演唱的世俗音乐,以别于教堂音乐及剧场音乐。

室内乐重奏不同于管弦乐合奏,前者每一声部由1人演奏,后者每一声部则由多人演奏。按声部或人数的多寡,室内乐可分为二重奏、三重奏、四重奏、五重奏直至九重奏等多种演奏形式。因所用乐器种类不同,室内乐又有单纯弦乐器演奏的重奏和弦乐器与钢琴、管乐器等混合演奏的重奏之别。弦乐四重奏是室内乐的重要形式,由第一小提琴、第二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各1件组成;弦乐三重奏由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各 1件组成;而弦乐五重奏则由第一小提琴、第二小提琴、中提琴(2或1)、大提琴(1或2)组成。通常所称钢琴三重奏、钢琴四重奏、钢琴五重奏等,系指2件、3件或 4件弦乐器与钢琴重奏的形式。亦有由管乐器与弦乐器演奏者,如W.A.莫扎特所作由双簧管、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演奏的《F大调四重奏》。此外,尚有弦乐器、管乐器与钢琴混合使用的重奏,如Z.菲比赫的《小提琴、单簧管、圆号、大提琴五重奏》,以及几件管乐器的重奏或加入打击乐器的重奏等。近代室内乐通常用奏鸣曲套曲形式,有4个乐章(亦有少于或多于此数者),演出中不追求个人技巧的任意发挥,而强调声部间的默契配合。古典室内乐多为主调和声风格,同时又具有丰富的复调因素,声部织体缜密精细,富于个性,能生动细致地表现风俗性、抒情性、戏剧性等多方面的音乐形象,尤擅描绘意境,刻划心理,表达哲理。代表作品如L.van贝多芬、J.勃拉姆斯、П.И.柴科夫斯基等人的四重奏。

这一体裁早在中世纪后期和文艺复兴时期业已存在,其含义与近代不同,主要指琉特、哈普西科德独奏的器乐经文歌或数件乐器演奏的世俗声乐曲,曲式自由,无固定结构。巴罗克时期,室内乐的主要形式是三重奏奏鸣曲和独奏奏鸣曲。前者由 4人演奏(两个高声部由小提琴、双簧管或长笛担任,低声部由大提琴或大管担任,又有哈普西科德或管风琴演奏和声背景);后者由 3人演奏(独奏1人,数字低音2人)。室内乐于17世纪晚期传至法国、德国、英国诸国,后来,在J.海顿的笔下得到高度发展。他总结前人经验,确立了弦乐四重奏的典型形式,并使之居于室内乐的主导地位。这一时期,莫扎特和贝多芬又有效地发挥了中提琴、大提琴的表现性能,使 4个弦乐声部更显均衡。贝多芬还运用交响曲的某些手法,丰富了四重奏的音响色彩和表现力(如《C大调弦乐四重奏》),并使钢琴与弦乐声部相结合的重奏形式得到进一步发展。F.舒伯特的室内乐则不仅具有戏剧性倾向,而且富于歌唱性特点(如《d小调四重奏》)。此后的作曲家如勃拉姆斯、B.斯美塔纳、A.德沃扎克、L.亚纳切克、柴科夫斯基、C.德彪西等都曾致力于室内乐的创作,并有重要作品传世。20世纪,室内乐仍是作曲家所重视的一个创作领域,不少作品运用了现代作曲手法。

18世纪末以后,随着市民阶级的兴起,演奏场地从宫廷走向音乐厅,听众人数渐趋增多。室内乐的概念已由专指重奏曲而扩大到包括独奏曲、独唱曲(限于少数乐器伴奏者)和重唱曲以及小型管弦乐合奏等在内的更广阔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