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价值(ecological value)是指哲学上“价值一般”的特殊体现,包括人类主体在对生态环境客体满足其需要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判断、人类在处理与生态环境主客体关系上的伦理判断, 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作为独立于人类主体而独立存在的系统功能判断。
生态价值观就是处理生态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观;生态价值的表现形式:包括生态的经济价值、生态的伦理价值和生态的功能价值三个方面。
在心理学角度中,生态价值观,是指被个体或群体赋予了社会,或者个人意义的关于生态方面的观念,这样的观念能使人在内心产生高兴之类的积极情感体验,且在实践中愿意付之以行。个体的生态价值观包含了个体关于生态方面的认知、情感和行为意向成分。
“生态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地球上任何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中都不仅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而且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生物物种和个体,对其他物种和个体的生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价值)。
第二,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物种及其个体的存在,对于地球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都发挥着作用,这是生态价值的另一种体现。
第三,自然界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人类存在(生存)的必要条件,因而对人类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
对于“生态价值”概念的理解有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首先,生态价值是一种“自然价值”,即自然物之间以及自然物对自然系统整体所具有的系统“功能”。这种自然系统功能可以被看成一种“广义的”价值。对于人的生存来说,它就是人类生存的“环境价值”。其次,生态价值不同于通常我们所说的自然物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所具有的“环境价值”。人也是一个生命体,也要在自然界中生活。人的生活需要有适合于人的自然条件:可以生息的大地,清洁的水、由各种不同气体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空气、适当的温度、一定的必要的动植物伙伴、适量的紫外线的照射和温度等等。由这些自然条件构成的自然体系就构成了人类生活的环境。这个环境作为人类生存须臾不可离开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的“家园”,是人类的“生活基地”,因而“生态价值”对于人来说,就是“环境价值”。
人与自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关系:首先,从实践论(人本学)的关系看,人是主体,自然是人的实践和消费对象。在这个关系中,只有当自然物进入人的生产实践领域,作为生产的原料被改造时,自然物才具有了价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所引发的后果,一方面使人获得了生活资料,满足了人的消费需要与欲望;另一方面也使自然物在人的生产与消费中被彻底毁灭,失去了其本来的存在性。其次,人与自然之间还有一种“存在论”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与其他自然物种一样,都是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中的一个普通的“存在者”,它们都必须依赖于作为整体的自然系统才能存在(生存)。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一切自然物(也包括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对人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