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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

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称为扶养义务人,后者称为扶养权利人。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规定,同居生活的家属均不得有私财,生活由掌握家庭财产的成员负责供养。子、孙对父母、祖父母供养有阙,须按不孝治罪。近、现代各国法律一般都把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经济义务统称为扶养。瑞士等国的民法还把扶养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称“生活保持义务”;另一种是其他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扶养义务,称“生活扶助义务”。按照一些国家的立法例,扶养的范围主要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家长与亲属间、夫妻一方与同居生活的他方父母间互有扶养义务。如扶养义务人不止一人,或扶养权利人不止一人而义务人的能力不足以扶养其全体时,则以法律来确定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顺序。一般说来,不论是扶养义务人还是扶养权利人的顺序,各国法律多规定以配偶、直系血亲为先,同为直系血亲者以亲等近者为先。扶养义务的履行,以权利人无法维持生活,义务人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关于扶养的方法和程序,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都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对扶养一词采取狭义解释,专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供养的责任。该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关于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兄、姊对未成年弟、妹的供养责任,《婚姻法》中称为抚养。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责任,《婚姻法》中称为赡养。该法第14、15、22、23各条,分别规定了亲属间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没有这种区别。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规定的扶养,则采取广义解释,包括抚养和赡养,并规定对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