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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房

原始氏族公共住宅的一种形式。当人类生产得到一定发展,过上定居生活,并形成比较严密的社会组织之后,常建造大型住宅,共同居住。这种大型住宅多系长形,故称长房。(见彩图)

基诺族的大房子

长房共居制是氏族制度的产物,它既存在于母系氏族制阶段,也存在于父系氏族制阶段。这种住宅形式在某些民族中还保留到阶级社会。在氏族制度时期,共居长房中的各个家庭,通常同属一个氏族或大家族,有共同的祖先,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生活。同一长房内成员不允许通婚。有一个首领或族长,对内调解成员间的纠纷,对外保护全体成员的利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共同经济生活日益减少,长房内各个家庭除了保留共居形式,逐渐分成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

中国从新石器时代直到殷周时期,都流行长房制度。浙江余姚河姆渡、郑州大河村、云南剑川海门口、湖北圻春等地均发现长房的遗存。现代中国少数民族中,保存长房制度较典型的是云南的基诺族。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西双版纳基诺山龙帕寨还有8座干栏式长房。同一长房内成员财产按父系继承,但还保存若干母系的成分。一座长房有一个家长,固定由年长的男性成员担任。长房成员不能随便迁出或迁入。每个长房内包含若干小家庭,居住在长房上层两侧一个个小房间里。长房中间走廊上排有一列火塘,供各个家庭饮爨之用。一个家庭称为一个“火塘”。其中一栋最大的长房有13个火塘,共48人。除了土地和长房本身属于集体所有外,各火塘经济独立,财物保存在自家的小房间中。但火塘内如遇兄弟分家或结婚,便分为两个火塘。此外,云南澜沧和耿马的拉祜族、镇康的德昂族和勐海的布朗族也有类似的长房,但规模较小。

基诺族的长房内景

长房几乎分布于世界各地。北美和南美许多地区的印第安人、大洋洲的波利尼西亚人、印度尼西亚的达雅克人、米南卡保人以及缅甸的克伦人和克钦人、越南的占人、埃地人等,都有长房,但建筑形式和内部组织各不相同。以北美洲易洛魁人的长房最为著名。这种长房是一种地面房屋,两端各有入口。据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的记录,有一座长房长96英尺,宽17英尺,共有7个炉灶,住24户小家庭。长房内成员虽然以家庭为单位居住,但合伙吃饭或几个小家庭合用一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