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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堂

清末民初,帝国主义者在严重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下,在上海以及武汉、厦门租界设立的审判机关。又称会审公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者在上海租界设置的会审公堂,是根据清朝上海道与英、美领事于1869年所议定颁布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立的。 公堂由上海道选派“同治”(清朝官名,即章程内所称的委员)一员主持,管理租界内的钱债、斗殴、窃盗案件。公堂内设翻译公差人员,由委员雇用,并酌雇外人一、二名,办理无约国人民的犯罪案件。凡是外人必须到案的案件,应由领事或领事派员会审;纯粹华人案件,领事不得干涉;华洋互控案件,如一方是无领事管束的外人,就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无领事管束的外人犯罪,就由委员酌拟罪名,报上海道核定,并和一个有约的领事商量酌办;如外人雇用或延请的华人涉讼,有关领事或领事所派的人员,得到堂听讼,如案中不牵涉外人,就不得干涉。

会审公堂的诉讼管辖包括:

(1)会审公堂得管辖华人为被告和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包括外人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外人为被害人、华人为加害人的刑事案件,纯粹华人之间的民、刑案件,无约国人民的民、刑案件。

(2)会审公堂对于民事案件,可以“提讯定断”钱债与交易各事。对于刑事案件,只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罪名。徒、流罪以上案件,应由上海县审断。倘有命案,也归上海道相验。

(3)会审公堂的土地管辖限于租界以内。公堂委员派差提租界内的中国人犯,不用巡捕(租界内的警察),如果提传为领事服务的华人,应先通知该管领事,令他到案,领事不得庇匿;如拘捕为领事服务的华人,须经领事允准。华洋互控案件、有约国人民诉讼案件和无约国人民诉讼案件,不服公堂委员的判断,可以向上海道和领事官上诉。

帝国主义者得寸进尺,不断扩张他们对会审公堂的权力,后来竟擅自审理判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案件;对纯粹华人案件,也派陪审官出庭会审,并擅自讯断;对任免公堂堂员和传提、拘捕罪犯也横加干涉。辛亥革命后,驻沪外国领事借口“维持租界治安”,擅自执行公堂职权。领事国竟发出通告,擅自任命公堂堂员,从此堂员不再是中国官员,而变为外国领事的雇员。公堂的管辖权也大大扩充,民、刑案件的受理毫无限制。土地管辖不再限于租界以内,而扩展到来沪的外国商船和工部局(租界的行政机关)在租界外越界所筑的马路上的案件。上诉权被废除;领事的观审已延伸到华人的民事案件,领事团还任命出席华人民事案件的陪审官 3人。公堂的行政权也被剥夺,公堂内一切用人行政,都由外人执管,领事团还增设1个检察处,任命检察员1人掌理分案、指定审期、收发文件、保释、会计、保存案卷以及民事看押所和监狱管理案事务。从此以后,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权,完全落入帝国主义者之手,会审公堂已经完全成为外国侵略者的殖民统治工具。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与有关帝国主义国家交涉收回会审公堂,直至1926年才由当时的江苏省政府与驻沪各国领事签定《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暂行章程》,将会审公堂改为“上海临时法院”。但领事会审制度并未完全废止,有些案件还由领事派员会审,其他不少方面,仍有丧失法权之处。1930年,国民党政府与英、美、法等6国签订《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协定》,废止所有以前在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立中国审判机关的章程、协定、换文及其他文件,改在租界内设立特区法院。特区法院较临时法院略胜一筹,但中国司法权仍然遭受侵犯。收回租界、撤销领事裁判权后,租界上的司法权在名义上从帝国主义者手中夺回来;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这个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

清代上海租界会审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