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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教廷

协助教皇处理政教事务、管理普世天主教会的机构。梵蒂冈城国的政府。简称教廷。

沿革

基督教形成以后,原由定期召开的主教会议履行对整个教会的领导职能。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后,罗马主教府发展成为天主教会的领导机构。早期由教皇遴选罗马教区的司铎、执事(六品)和邻近 7个教区的主教组成枢机团,作为教皇重要的咨询机构,下设小组,分工专职处理政教事务。1586年,枢机团人数增至70人。1588年,西克斯图五世设立15个部门,其中9个处理教会日常事务,6个负责管理教皇国,教廷机构始告形成。教皇权力按照君主制的模式建立,教廷则成为一个拥有极大权势的官僚机构。此后,枢机会议的作用逐步减少,担任教皇外交代表或常驻罗马,在各部担任要职的枢机的权力则日益扩大。以后机构日见庞杂。18世纪中叶,本笃十四世曾进行改革。20世纪,教廷机构的扩大又造成了教务和俗务机构、行政与司法机构之间权限混乱的现象。庇护十世和本笃十五世采取了一系列精简机构的措施。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提出对教会的领导体制实行重大改革,会议宣称:天主教会的最高领导乃是由全体主教结合成一个集体和教皇一起共同领导和管理,预示教皇权力将由君主制向议会制过渡。1967年,保罗六世对教廷进行改革,但庇护十世时的基本结构没有变。20年来,由于教廷各部过多地干预各国教会的内部事务,同各地区主教间的关系紧张。1985年的全球枢机会议,专门商讨教廷改革问题。约翰·保罗二世在会上宣称:“教廷的作用在于协助教皇沟通各地的主教”,但仍表示,在沟通过程中,有时需要对地方教会的教务作出“若干特别的指示或干预”,藉以维护教会的正统教义。会后成立了由6名枢机组成的委员会,将在精简机构、实现教廷领导成员国际化,明确教廷各部的职权范围和教区主教领导权的权限等方面,提出改革计划。

组织机构

教廷首脑为教皇。枢机团成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原由教皇从主教、神父和执事中遴选委任,近世以来已大多数从主教中遴选,但仍保留枢机主教、枢机神父及枢机执事三级。因皆穿红衣,在中国亦通称红衣主教。狭义的教廷仅指天主教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圣部、各法庭,教廷各秘书处、办事局和理事会以及一些常设委员会,均由教皇授权进行工作。

各圣部是教廷的执行机关,负责日常工作。目前共设9个部,即信理部、主教部、圣事礼仪部、神职部、修会及在俗团体部、万民福音传播部、列品部、天主教修院及大学教育部、东仪教会部。各部成员由教皇提名,各有枢机一名,下属若干主教,一名秘书和若干官员。1967年改革后,增加了若干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教区主教,以及一个顾问小组。所有职位任期 5年。出版官报《宗座公报》。

教廷所设法庭有:宗座特赦法庭,处理对触犯教会法者的特赦问题;高级法庭,即罗马圣轮法庭,处理对地区教会法庭判决不服而向教廷上诉之案件(必须留待教皇亲审的重大案件除外),以及教会婚姻方面的上诉案件,由拥有民法及教会法博士学位的教士组成;最高法庭,即宗座钦准最高法庭,有权裁决高级法庭的判决,并由教皇亲自署名定案。各法庭均以教会法为司法依据。

教廷的各秘书处、办事局和理事会中,最重要的是国务秘书处(亦称国务院),由教廷国务秘书(亦称教廷国务卿)主持。后者为教皇首席顾问和教廷内阁总理兼外交部长,负责定期召集各部门首脑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与各国的关系,领导教廷驻外使节,对外可奉教皇之命而为教廷代表。另有文书局,由文书大臣主持,负责撰拟教皇通谕,办理对外国元首的公私函件。财政局则由财政大臣主持,掌管教廷财产和收入。又有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一心委员会(管理全球天主教慈善事业)、神学委员会等直属教廷的机构以及梵蒂冈科学院。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后,又增设基督徒合一秘书处、非基督徒联络秘书处、无信仰者秘书处等。

教廷的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和公使,并在一些国家派有教皇私人代表。在东欧则专门派有一位巡回大使。在一些国际性组织内派有代表或常驻观察员。目前教廷同数十个国家有大使级外交关系。另有教廷经济委员会、梵蒂冈城国经济管理局、宗座财产管理局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