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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处理革命根据地经济中公营经济与私人经济、雇佣劳动者与民族资本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政策。

私人经济是根据地国民经济的重要成份,其中属于农民和手工业者所有的采取小规模经营形式的个体经济在数量上占着绝对的优势,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中小资本家经营的私人工商业。由于当时的中国、特别是农村经济的落后状况,还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资产阶级是工人、农民的同盟者,因此,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前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提倡和奖励私人经济的政策。到了后期,由于王明的“左”倾路线及其错误政策,在劳资关系方面提出过高的劳动条件,实行过高的所得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者,给根据地经济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纠正了历史上“左”的错误,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

根据地的公私关系,主要指政府、军队、机关、学校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归根结柢,是国家利益同农民利益之间,革命战争的需要同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农民的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同眼前的局部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两个方面,政策规定必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在农民负担问题上,既要取之于民,更要使人民经济有所增长。关于劳资关系,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人民政府规定,为了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必须改善工人的生活,但加薪与减劳动时间均不应过多,劳资间在订立契约后,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税收政策方面,实行统一累进税,除资本家必须纳税以外,凡收入在政策规定的免征点以上的工人农民,也必须按收入多少纳税。劳资两利的政策,使资本家有利可图,收到鼓励地主资本家和外地资本家投资兴办根据地的工商业的实效。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完整地提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在土地改革中严禁侵犯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在城市工作中对民族资产阶级原则上采取一律保护的政策,并要求工人和资本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生产管理委员会,尽一切努力降低成本,增加生产,便利推销,以支援解放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