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lian nongye jitihua
[外文]:коллективизация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СССР
1929~1933年苏联大规模开展的把个体小农经济联合为大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十月革命后,苏联存在着大量个体农户。它们以单干方式使用旧式农具耕种土地,产量不高,商品率极低,难以摆脱饥饿与贫困。1923年初,В.И.列宁制定通过合作社改造小农的计划,提出自愿参加、逐步过渡、形式多样等一系列原则,为以后进行的农业集体化奠定了思想基础。
农业集体化的展开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1927年末,工业生产达到并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最高水平。然而,以落后的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业,不能适应工业的迅速发展。1927年12月,联共(布)第15次代表大会指出,党在农村的基本任务是把小农经济改造为大集体经济。大会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富农经济的措施。但是,农业集体化尚未大规模展开。到1928年夏,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41.7万,仅占农户总数的1.7%。1928年11月,联共(布)中央全会决定加快农业集体化的步伐。
1929年,在苏联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到1930年初,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已占农户总数的21%。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集体化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办法》的决议。决议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把全国分为 3类地区,要求分别在1931年春、1932年春和1933年完成集体化任务,并指出农业集体化的基本形式是享有土地使用权和主要生产资料公有的劳动组合,即集体农庄。决议要求在运动中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农业集体化的政策和完成在开展全盘集体化运动的过程中,苏联政府废除了以前颁布的有关土地租佃和劳动雇佣的法律,决定没收富农的财产,把它转交给集体农庄。对富农本人采取区别对待方针:逮捕法办、迁徙到西伯利亚等边远地区,或安置在本地区的边缘地带。
1930年春,农业集体化运动在各地蓬勃开展,但出现了严重偏差。不少领导人追求集体化速度,公然采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加入农庄。许多地方跳过劳动组合直接组织农业公社,把农民的住宅、小牲畜和家禽收归公有。这些过火行为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引起农民极大不满。1930年3月4日,联共(布)中央公布《反对歪曲我党集体农庄运动路线》的决议。此后,运动逐渐走上正轨。到1932年底,全国建立了21万多个集体农庄,联合近1500万户农民,占全体农户的61.5%;集体农庄的播种面积达到915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77.7%。1933年1月,联共中央宣布:“把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大农业的轨道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中文版,第4分册,第325页)
集体农庄的管理体制在农业实现集体化的基础上,苏联建立起农业的集中计划管理体制。从1933年开始,国家统一制定农业的发展计划,实行义务交售制。1935年制定新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规定土地由国家交给农庄永久使用,技术服务由国营的机器拖拉机站提供。章程还规定,(农庄按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按劳动日进行分配,庄员可以拥有宅旁园地和一定数量的家畜家禽。
1937年,93%的农户加入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耕地达到全部耕地的99.1%。集体化的任务全面完成。以后,集体农庄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制度不断有所改变,农庄的权限得到某种扩大。1969年,苏联制定了新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
成绩和失误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消灭了富农阶级,把亿万个体农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农业集体化的实现,为苏联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开辟了广阔道路,为苏联的工业化创造了条件。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对改造小农缺乏经验,工作中尊重农民利益不够,过多地采用行政命令手段。农业集体化的进程比较曲折,农牧业产量一度明显下降,给经济发展造成某些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