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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商

清政府特许经营茶叶的专卖商人。清初茶叶仍为政府实行专卖的商品,一般商人不能随意贩运。产茶地区生产的茶叶,除少数优质茶叶作为“贡茶”,由政府委派官员采办以供奉皇室外,其他作为贸易田茶。大抵有“官茶”、“商茶”之分。 “官茶”由政府委派茶马御史招专商领引纳课后,从产茶区贩运到陕甘等地,交售给官府的茶马司,然后由茶马司将茶叶与西北等地少数民族交易马匹。“商茶”由茶商向政府请引后,从产茶区运销各地或输往国外,茶引一道,准运茶一百斤,每引额征纸价银三厘三毫,引价银各地不同,浙江省每引一道,卖银一钱,其他省份亦有更高者。清政府规定:无论“官茶”、“商茶”,都不许与茶引相离。茶商领引贩茶,须经税关“截验”放行。如茶无引,或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卖茶毕,残引须缴回原颁发茶引的官府。有清一代,除了实行上述“引法”之外,亦兼有实行“票法”的。

茶商因在茶叶运销中的职能不同,大致可分为收购商、茶行商和运销茶商。

茶叶收购商人,有的地方称为“螺司”。他们深入茶山,向零星茶户(茶叶生产者)收购毛茶,然后卖与茶行商人。有的地方没有这类收购商,由茶户直接卖与茶行商人。

茶行商人的业务,主要是代运销茶商收购茶叶,他们一般为经纪人,亦有兼营毛茶加工业务者。运销茶商至产茶区贩茶,必投茶行,给验茶引,预付货款。茶行商人代为收购,抽取佣金。开设茶行,要经过官府批准,领取照帖。官府禁止私自开设茶行。

运销茶商大致有两种,运销“官茶”的称“引商”;运销“商茶”的称“客贩”。“引商”请引于部,每运一引(一百斤)茶叶到陕甘等地的茶马司,五十斤“交官中马”,五十斤“听商自卖”,另外还允许带销“附茶”十四斤,作为“官茶”运脚之费。“客贩”请引于地方政府,专门运销“商茶”,除缴纳引课之外,凡遇税关,需验引抽税。产茶区生产的茶叶,要先尽“引商”收买。然后方给“客贩”运销。

康熙中期实现了全国的统一,马已足用,向陕甘等地易马渐无必要。同时,因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海禁以后,清代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茶叶的外销日趋增加。于是,经营“官茶”的“引商”开始衰落,而经营“商茶”的“客贩”却日渐兴盛。闽、粤商人因广州开放对外通商,开始大量经销“商茶”装载出口,或销往南洋一带,或外销东印度公司。秦晋商人则运茶到天津、张家口等地,由俄国商人陆运至东欧等地。过去经营“官茶”的晋商、徽商,亦有转而经营“商茶”的。

清代茶商借垄断茶叶运销之权,在产茶区收购茶叶时,或则冒指“官茶”,以便压低价格或则多取“样茶”,任意勒索;或秤则任意轻重,银则熔改低色。此外,他们还用预买的形式贷款给茶叶生产者,以高利贷的方式盘剥茶户,并使茶户屈从于商人资本。在茶商的残酷剥削下,茶户小生产者生活困苦不堪,致使许多茶园生产难以改进。茶商在销售茶叶时,又采取以次充好,掺杂水湿等手法剥削消费者。茶商通过种种不等价交换的手法攫取暴利,累积起巨额资本。如山西茶商,每家资本约二三十万至百万两,有的甚至达二百余万两之多。广东茶商也有富至百万者。而浙江茶商中有每年经营十四万引茶叶买卖的巨贾。

18世纪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茶商为了保证茶叶的收购数量和质量,开始把他们的资本由流通领域投放到生产领域。在云南、湖南和浙江等省的一些茶叶产区,有的茶商从茶农手中收进毛茶以后,在产地或集散地点雇佣茶工进行加工,精制成适销对路的茶叶品种;有的茶商租山种茶,设厂制茶,进行茶叶生产;从而促进了茶业生产中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鸦片和洋货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为弥补外贸入超,中国丝、茶的输出激增,茶商此时获利极多。上海、福州、汉口等地相继成为茶叶外销的主要市场,其中上海成了各地茶商荟萃之处。道光咸丰年间(1821~1861)上海茶商多有设立经营改制、外销茶叶的茶栈,同时,各地茶商还在上海设立了自己的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

1853年(咸丰三年),清政府开始征收厘金税。茶商贩茶,除纳引课茶税之外,凡遇厘卡,还要缴纳厘金。因此茶商的税务负担加重。但当时茶叶畅销国内外,茶商获利丰厚,茶商可抬高售价,把税务负担转嫁给消费者。但到光绪年间(1875~1908),外销茶叶开始遭到印度、锡兰(今斯里兰卡)、日本等国茶叶的竞争,销路日益壅塞,茶价急剧下跌。加上茶税、厘金过重,茶商境遇大困,许多人因此破产。茶商在此情况下,为图维持,不得不向外国资本贷款,遂受外商控制。到清末,茶商资本渐渐成为外国资本的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