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afeiyi xuepai
[外文]:al-Sh╣fi'īyah
伊斯兰教法学派。与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罕百里学派合称为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创始人沙斐仪。该派坚持以《古兰经》、圣训为立法的权威,并重视教法的实践性;在维护阿拉伯半岛传统习惯的同时,照顾其他地区的风俗人情、道德规范;在不违背伊斯兰教立法的基本原则下,因地制宜创制新法例,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情况,使教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该派广泛使用“公议”,有限制地运用“类比”;反对哈乃斐学派的“择善”原则和马立克学派的“公益”原则。同时,放宽了使用圣训的范围,重视各地教法实践的既存传统,创制教法有很大的灵活性。该派学说除原流行于阿拉伯半岛的贾希兹地区、伊拉克、埃及、波斯、库尔德斯坦、亚美尼亚及中亚细亚等地外,现在阿拉伯半岛西部和南部、索马里、印度及巴基斯坦沿海地区、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地颇为盛行。代表性著作有沙斐仪的《温姆》(《母典》)、《雷沙来》(《论文》)与穆泽尼的《教法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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