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性废物的越境,造成废物对全球环境的更广泛的污染。为控制有毒废物转移的发展趋势,1989年3月在瑞士举行了 100多个国家参加的专门会议,通过了《巴塞尔公约》。其要点包括:各缔约国有权禁止有害废物的过境和出口:建立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有害废物的非法越境转移视为犯罪行为。《巴塞尔公约》作为禁止或限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是积极的,在防止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害废物方面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有害废物越境转移中,发展中国家是主要受害者。尽管有了《公约》,但不少发展中国家缺乏 ;必要的监控手段和管理有害废物的经验,有关机构和法规并不完善,在实施《公约》方面遇到较多困难。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监测和控制有害废物的机构,需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鉴别、分析和处理有害废物的技术和装备I转移无废和低废技术。此外,在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和经济援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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