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aihui guanzhi
[外文]:exchange control
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国又称外汇管理。
产生与发展外汇管制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国际货币制度陷于崩溃,美、法、德、意等参战国都发生了巨额的国际收支逆差,本币对外汇率剧烈波动,大量资本外逃。为集中外汇资财进行战争,减缓汇率波动及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各参战国在战时都取消了外汇的自由买卖,禁止黄金输出,实行了外汇管制。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很多在战后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又重新实行外汇管制,一些实行金块和金汇兑本位制的国家也纷纷实行外汇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实行外汇管制,1932年,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阿根廷等20多个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外汇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参战国立即实行全面严格的外汇管制。1940年,在100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1个国家没有正式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管制范围也比以前更为广泛。战后初期,西欧各国基于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继续实行外汇管制。50年代后期,西欧各国经济有所恢复,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从1958年开始,各国不同程度地恢复了货币自由兑换,并对国际贸易收支解除外汇管制,但对其他项目的外汇管制仍维持不变。1961年,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表示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所规定的义务,即避免外汇限制而实行货币自由兑换。但时至90年代,绝大多数国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即使名义上完全取消了外汇管制的国家,仍时常对居民的非贸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资本项目收支实行间接的限制。
管制机构一般由政府授权财政部、中央银行或另外成立专门机构作为执行外汇管制的机构。如1939年英国实施外汇管制后指定英国财政部为决定外汇政策的权力机构,英格兰银行代表财政部执行外汇管制的具体措施,日本由大藏省负责外汇管制工作;意大利设立了外汇管制的专门机构──外汇管制局。除官方机构外,有些国家还由其中央银行指定一些大商业银行作为经营外汇业务的指定银行,并按外汇管制法令集中办理一切外汇业务。
管制对象分为对人和对物两种。对人包括对法人和自然人。根据法人和自然人在外汇管制国家内外的不同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管制待遇不同。由于居民的外汇支出涉及到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故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的管制则较宽。对物的管制主要涉及到国际支付手段如货币、铸币、黄金、有价证券和票据等。
管制范围一般对贸易外汇的收支、非贸易外汇的收支、资本输出入、银行帐户存款和汇率采取一定的管制。外汇管制的地区一般以本国为限,但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些宗主国外汇管制的地区是以其所组织的货币区如英镑区、法郎区等为限,在货币区内办理外汇收支和国际结算基本自由,对货币区外则进行外汇管制。
管制办法①贸易外汇管制,一般采取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存款预交制、出口外汇结售等办法。主要内容是规定出口商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出口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以便政府集中外汇收入,统一使用;对进口所需外汇须向管理当局申请,批准后才能售给,或者在进口某项商品时需向指定银行预存一定数额的货款,但银行不付利息。
(2)非贸易外汇管制,分为进出口贸易从属费用和除贸易收支、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外汇收支两部分。对贸易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基本按贸易外汇管制办法处理;对其他非贸易外汇,则采取许可证制、课税、规定购买非贸易外汇的间隔时间和控制对外支付时间等。
(3)资本输出入管制,措施有:规定银行吸收国外存款需缴纳定额保证金,限制本国企业向国外借款,规定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有价证券,征收利息平衡税和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限额等。
(4)汇率管制,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间接管制,主要采用外汇平准基金或其他外汇稳定缓冲政策,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稳定汇率或使汇率按希望的方向和幅度上下浮动;另一种是直接控制,主要是规定各项外汇收支按何种汇率结汇等。直接控制的办法包括单一的固定汇率制、复汇率制和钉住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其中,复汇率制又包括固定的差别汇率、外汇转移证制度和官方汇率—自由汇率混合使用制度。固定的差别汇率是外汇管制机构根据不同管制对象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汇率,鼓励或限制外汇来源和需要;外汇转移证制度规定,出口商向中央银行结售外汇时,除按汇率取得本币外,还可获得可在自由市场出售的外汇转移证,这实际上是对出口商按官方汇率结汇的一种补贴,即变相的出口优待汇率和进口较高汇率;官方汇率—自由汇率混合使用制度事实上是一种隐蔽的复汇率制,它规定对某些外汇需求者不按官方汇率供给外汇,而由其在自由市场购入,对某些外汇收入者,允许其在自由市场按市场汇率出售外汇。有些国家对进口商或其他外汇需求者供应外汇时,常征收外汇税,实际上等于提高了官方汇率,至于单一的固定汇率制和钉住的管理浮动汇率制,也是通过对外汇的收支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以稳定汇率。
管制类型根据外汇管制内容和严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外汇极端缺乏,经济不发达或对外贸易落后,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
(2)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不加管制,但对资本项目却加以限制。如一些发达国家或开放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3)名义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截至1991年,这一类型国家有20多个,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
利弊实施外汇管制的有利方面在于,政府能通过一定的管制措施来实现本国国际收支平衡、汇率稳定、奖出限入和稳定国内物价等政策目标。其弊端在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人为地规定汇率或设置其他障碍,不仅造成国内价格扭曲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碍国际经济的正常往来。一般情况是,发展中国家为振兴民族经济,多主张采取外汇管制,而发达国家则更趋向于完全取消外汇管制。
- 参考书目
- A.Parker, Exchɑnge Control, Jordans & Sons,London,1978.IMF ,AnnuɑlReport on Exchɑnge Control,Washington D.C.,1978,1980,1985,1989.P.林德特、C.金德尔伯格著,谢树森等译:《国际经济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P.Lindert & C.Kindleberger, Internɑtionɑl Economics,7ed.,Richard D.Irwin,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