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 de jieshi
[外文]:interpretation of law
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对法进行解释由来已久。中国东汉时期郑玄、马融等就为《汉律》作过章句解释,晋代张斐为《泰始律》作过注解。《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人就《永徽律》逐条所作的注解。 拜占廷帝国于公元533年颁行的《学说汇纂》50卷,是对历代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律解答进行整理汇编成集的。《唐律疏议》和《学说汇纂》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解释效力的不同,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有的国家称官方解释),是国家机关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具有法的一般约束力;有的只对具体案件和事项具有约束力。正式解释,按解释的主体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泛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尤其指宪法规定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在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法规的机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解释法律”(第67条第1、4项)。立法解释的方式有时在本法律的某些条文中作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8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9章“其他规定”;有时以报告或文件的形式对所颁布的法律加以说明,如法律起草单位向立法机关所作的并经后者通过的该项法律草案的说明。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这种解释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在有的法学著作中,往往认为一般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也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但这种解释仅在该判决中在法律上能成立,且只对该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解释指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述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非正式解释即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非正式解释一般指学理解释,即从法理的角度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如在法学方面的学术研究、著作、教科书、演说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这种解释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但正确的学理解释对宣传法制,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意义。
法的解释种类,除上述划分外,还可依其他标准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如依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1)文法解释。指根据语言的结构规则,分析法律条文的文字排列及联系、句子成分、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
(2)逻辑解释。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使用概念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
(3)系统解释。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共性、特性、相互作用等),或该项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在其所属的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以阐明其含义。
(4)历史解释。指从某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当时有关该项法律规范的报告、说明等历史文件,或从该法律规范和过去的同类法律规范相对比,对该法律规范作出的解释。
依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
(1)字面解释。指对法律规范条文,严格按照其字面含义,进行说明,不扩大,不缩小。一般说,这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限制解释。指把法律规范条文中某些文字所表达的含义,限制到比字面含义较小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这里,对“子女”应作限制解释。前者,指未成年前、未独立生活前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指成年后、独立生活后的子女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3)扩充解释。指把法律规范条文中某些文字所表达的含义,扩充到比字面含义较大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里的法律,应作扩充解释,它不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