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上看,下列规则规范了可认入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和有关货物操作的费用:
规则一抛弃货物
被抛弃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海运习惯运送者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规则二为了共同安全抛弃和作出牺牲所造成的损失
为共同安全作出牺牲或其后果和为了共同安全进行抛弃而开舱或打洞以致进水,造成船舶、货物的损坏,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规则三扑灭船上火灾
为了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他原因使船舶、货物遭受损坏,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凿沉所造成的损坏,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由于烟熏或因火引起热烤所造成的损坏除外。
规则五有意搁浅
船舶无论是否势必搁浅,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搁浅,因此所造成的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损失应认作共同海损。
规则六减载搁浅船舶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坏
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认作共同海损。
规则七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
1.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口或地点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如果这种搬移或卸载是共同安全所必需,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而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
2.当货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载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时,该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存储费,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重装费和积载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规则八货物在卸载等过程中的遭受的损坏
只有当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时,由于各该措施的后果而使货物、燃料或物料所遭受的损失才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理解到,货物共损检验人的主要工作就是要确定可认入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如在火灾案件中区分和确定因火烧和烟熏以及灭火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而从共同利益的角度看,共损检验人应在所有的货物装卸和搬移过程中尽量避免可能造成或扩大的一切损失。
从一般的案件中看,共损检验人的工作大体上包括了监督货物作业,记录损失,确定损失的数量、性质及程度,协助可能存在的残货的出售工作,审核有关的帐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