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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注意事项

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注意事项

1、不要重复投保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多倍赔款。

2、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只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保障应全面

应根据自己的车辆用途、经济情况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车损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4、转让(出售或赠与)车辆时,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对象)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即是说,如某人将保险标的——汽车转让给另一人(在汽车买卖合同生效时),而未通知保险人,这辆车的保险合同就终止。以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注: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是不能到外地保险公司投保的。不过,若购买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外地二手车,就另当别论了。从法律上讲,这种二手车未真正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在外地(即所有权所在地)购买车险。而一旦发生事故,原车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旦发生车辆转让(所有权转让)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依法变更合同。

5、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6、随身携带保险卡

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出险通知书(索赔书);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估损定价清单;各种费用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