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ijian Lixing Pipan
[外文]: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I.康德的重要的伦理学著作。初版于1788年。中译本由关文运译,196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所谓“实践理性”,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意志”是人的实践行为的动因。对于“实践理性”的“批判”,就是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
《实践理性批判》包括“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论”和“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两大部分。“纯粹实践理性的原理论”是基本的部分,它又分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分析”与“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分析的部分论述道德意志的形式规定,即道德的基本法则,并揭示意志自由的原则。
感性与理性的对立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考察人的行为的道德根据时,从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对立出发,认为人的行为在感性方面与对象的实质有关,而从理性方面来看,则只涉及行为自身的形式。他认为规定道德行为的原则,只能是形式的,不能是实质的。因为任何来自感性对象的实质规定都是经验性的,它不能成为客观普遍的规定。康德反对快乐主义或幸福论的伦理学,因为它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它不可能提供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道德法则是理性自身的形式规定,只能在“实践理性”或“意志”自身中去寻找。这就是说,道德行为的规定,只与主体的行为动机有关,与行为的效果无涉。康德把行为的动机与效果绝对割裂开,只从动机去考察行为的道德规定。他认为,只有从纯正的动机即职责感出发,行为才能是道德的。因此,只有形式的实践原理,才能给意志提供一条普遍的法则。这条法则就是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即“不论作什么,总应该作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这个命令表述了一切有理性的存在的意志的本质原理。从感性方面来说,人是一个有所欲求的存在,在实践道德法则时,会受到欲求方面的影响或干扰,这就必须排除或克制这种影响或干扰,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法则是一个“命令”,执行这条命令本身就是目的。人们的行为只是从道德法则出发,而不是从任何外在的目的出发,人们的意志是自由的。道德法则是自由意志的本质规定,所以,意志自由不是“他律”,而是“自律”。以道德法则为动机行事,是一切有理性的存在的神圣“职责”。康德的道德法则是极端抽象空洞的、形式主义的,它只有软弱无力的“应当”。
德行与幸福的矛盾在“辩证论”部分,康德揭示了人们在现实的尘世生活中德行与幸福的矛盾,即所谓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并由此为他的道德神学寻找理性前提。他的“绝对命令”是极端形式主义的,实践“绝对命令”需要约束甚至排斥人的自然情欲,然而人的自然情欲又是人的感性本性,照顾幸福也是人的一种义务。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应当而且也必须在人的现实生活中落实,而人既是感性的存在又是理性的存在,这样就导致了幸福与德行的“二律背反”。康德指出,在人们的尘世生活中,德行与幸福常常是背离的,有德行者未必有幸福,享受幸福者多是恶徒。德行与幸福既不是逻辑上的同一关系,也不是因果联系。要把德行与幸福两者在尘世的现实生活中结合起来,就要造成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康德认为,解决这个“二律背反”的出路是“至善”。“至善”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它是“实践理性”的最后目标。在康德看来,伦理学并不是教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而是教人怎样才配享幸福的学说。只是在“至善”概念中,德行构成共享幸福的条件。然而,“至善”在人们的尘世的现实生活中是永远达不到的,对于人这个有理性的但又是有限的存在来说,唯一可能的就是从不完善的境地不断地走向完善的境地。因此,只有假设“灵魂不死”与“上帝存在”,“至善”才是可能的。这样,康德就把达到“至善”即解决德行与幸福的现实矛盾转移到彼岸世界中去,回到宗教信仰的怀疑上,把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排除在认识之外的“意志自由”、灵魂不死、“上帝存在”这三个命题,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重新确定起来。这就是康德的“道德神学”。
个体主体的道德修养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中论述个体主体的道德修养问题,是要寻找使实践理性的法则进入人心的方式,在人的主观上成为实践的力量。他认为人的道德意识深深植根于人的天性之中,理解和掌握它并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知识与特殊的智慧。要使实践理性的法则进入人心,使之在人的主观方面成为实践的力量,必须从培植道德意识入手。但是,这不能依靠利害的劝诱,也不能诉之于感情的浪漫冲动,而要凭借对于“职责”概念的理解。康德认为,只要清除掉行为中各种不纯的动机,最为充分地揭示出动机的纯粹性,就会对人的心灵产生最大的影响,从而唤起对“职责”的敬重之心,这将给人以鼓舞的力量。在他看来,任何平凡或艰难的事情,只要唤起主体的内在自由意识,使之摆脱由感性的好恶加于心灵的重负,就能给人以道德实践的力量。康德区分了行为的合法性与产生意向的道德性,认为致力于培植意向的道德性,用实例把道德意向活生生地呈现出来,注意意志的纯粹性,就能培养出一个独立而崇高的人格。“在这个人格中,道德法则就给我呈现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全部感性世界以外的一种生命来”,这是产生实践力量的源泉。康德的“方法论”中所倡导的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的道德修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