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ongxingtong
宋代的主要法典。宋初沿用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见五代法规),后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重新编定,于建隆四年(963)七月撰成,刊板印刷,颁行全国,即《宋刑统》。全书连目录31卷,分213门,内有律12篇,502条,令格式敕177条,起请32条,以及律疏。
《宋刑统》是就《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其在形式、编排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两点:
(1)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109条,增入制敕 15条及臣等起请32条,又把律内余条准此条款共44条集中起来,附在名例的后面。
(2)《显德刑统》中的律疏不是唐律疏的全文,中有节略,《宋刑统》将律疏全部恢复。窦仪等又从删除的令式宣敕和后来继续发布的敕令中选出仍需行用的 106条,编成4卷,名曰新编敕,与刑统并行。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1)变更了刑罚制度。《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它以臣等起请的方式规定:笞十、二十决臀杖七,笞三十、四十决臀杖八,笞五十决臀杖十;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杖一百决臀杖二十;徒一年决脊杖十三,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徒二年决脊杖十七,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是其执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2)增设了新的条目。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户绝资产”条。此条采自唐之《丧葬令》。该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则删去“部曲、客女、奴婢”字样,这说明时部曲等已不能出卖,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3)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如《唐律疏议》每篇之首都有一段历史渊源的叙述,《宋刑统》则概行删去。又如卫禁律“宫门等冒名守卫”条,删去“若朱雀等门”。朱雀门是唐代皇城的宫门,故删去。此外,还由于避讳改动了一些文字,如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