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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仆

中国古代对地主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农,是佃农中社会地位最为低下的阶层。宋代文献中即有佃仆之名出现,记载较详的是明清时代皖南地区的佃仆状况。在皖南,又有庄仆、地仆、世仆、火佃、细民等名称,但有这些称谓的农民并不都是佃仆。佃仆的主要来源,是迫于生计而投靠地主的农民,他们佃种地主土地,居住地主的房屋或将祖先安葬在地主山场上,从而与地主形成严密的依附关系。其他如佃种主人土地的奴仆,入赘地主的婢女或佃仆的寡妻,因贫困而卖身者以及领赐佃户,也往往转化为佃仆。劳动者同地主形成佃仆关系后,要缴纳地租,丧失人身自由,不得自由迁移,不能过房、出继,不能自由嫁女,其寡妻也只能招赘而不能改嫁。佃仆虽不能自由出雇和卖身,但可随同土地、房屋山场的买卖转让而更换主人。这种关系世代相承,父子相继;佃仆的自然增殖就是佃仆关系的再生产。但佃仆又不同于奴仆,他们有自己的独立的家庭经济,必须自负盈亏地进行生产以维持家人的生活,还须无偿为地主服役。佃仆同地主之间不仅在生活上有森严的等级差别,而且在法律上被视为地主的奴婢,犯罪时比照奴婢律判处。浙江、广东、江苏、江西、湖南、湖北、河南、福建等地也有类似的佃农存在,但数量不多,而且日益衰减。关于佃仆的性质,有人认为是农奴或依附农,有人则认为是奴隶制残余。

明永乐十四年(1416)徽州佃仆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