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ashi
[外文]:parole
又称“假出狱”,指犯人服刑期尚未届满,暂予释放,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如无犯罪行为发生,即以执行完毕论的一种制度。假释制度一般认为始于英国。19世纪初叶英国制定一种“释放票”,对有“悔悟表现”的罪犯,在监视条件下恢复其自由。1854年以后,英国释放票制度经过逐渐完善,形成了假释制度,后来各国相继仿效。
假释适用于剥夺自由的刑罚。拘役因刑期太短,难以考察罪犯的悔改表现,一般不适用假释。有的国家对假释规定了严格的限制。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假释:特别危险的累犯;曾经适用过假释或者改处过较轻的刑罚,但在考验期内又出于故意犯了应判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犯有法定严重罪行的罪犯。适用假释通常是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悟表现,并已服满一定刑期为条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服满1/2的刑期,日本刑法规定必须服满1/3的刑期,才能适用假释。
中国刑法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有二:
(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有特殊情节的可以例外。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不再犯新罪,即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即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