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otuo
[外文]:ortoq
蒙古语ortoq(突厥语ortaq,意为合伙)的音译,蒙古和元朝经营高利贷商业的官商。徐元瑞《习吏幼学指南》说:“斡脱,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之名也。”又称斡脱为“见赍圣旨、令旨,随处做买卖之人”。从成吉思汗时期起,蒙古贵族就提供本银,委托中亚木速蛮商人经营商业,发放高利贷,从中坐收高额息银。当时这种官商有“黄金绳缆” (altan arqam╬i)之称。大汗以及诸王、公主、后妃,都各自设置斡脱,获取巨利。斡脱经营的商品中很大一部分是金银珠宝、名贵皮毛、金锦罗缎等供皇室和贵族享用的奢侈品。蒙古初期,高利贷的年息是百分之百,次年息转为本,又复生息,一锭银十年之后竟能本利共合一千零二十四锭。这种掠夺性盘剥当时称为“羊羔息”。蒙古汗廷曾经规定,斡脱被偷盗或抢劫而一年之内不能破案,由当地居民代偿,如不及时赔偿,就作为债务,迫令纳“羊羔息”。斡脱钱债使许多民户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产,陷入典卖妻孥还不足以偿债的境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240年,窝阔台汗不得不下诏以官府钱物代还民户和官吏欠下的斡脱钱债,总值达七万六千锭。同时取消各地官民代偿斡脱失盗损失的规定。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定钱债“子母相侔,更不生息”,即不论欠债多久,全部利息最终不得超过本银的百分之百。蒙哥汗时期,曾令孛阑合剌孙专掌斡脱。
入元以后,皇室、妃主、诸王的斡脱不断发展。政府为持有圣旨、令旨的官商专立户籍,称为斡脱户。元世祖时,前后曾设诸位斡脱总管府(至元四年,1267)、斡脱所(至元九年)、斡脱总管府(至元二十年)等机构,掌管斡脱事务。尽管由于某些朝臣一再陈述斡脱扰民害政,曾经暂时废止斡脱机构,但斡脱高利贷商业是元朝官府、皇室和诸王妃主剥削收入的重要来源,不久便恢复,而且扩大了经营范围和权限。斡脱贸易还发展到远洋海外。在地方,元政府也前后设有斡脱局、斡脱府等官衙。
斡脱商人向元廷和诸王不断贡献奇珍异宝和大批钱物,从而得到特殊庇护。元政府为斡脱提供了种种特权。这些官商手持圣旨、令旨,可以使用驿站铺马(见站赤),官给饮食。他们或携带军器,或有官军护卫。货物可以减免课税。行船鸣锣击鼓,不依河道开闸时间,强行通过,动辄殴打守闸人员。办买盐引,欺侮仓官。斡脱商人还假公济私,夹带私人资金,营运牟利,发额外横财。斡脱户常常不当差役,与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神职人员享受同等或类似的优待。
追征斡脱钱债,对居民为害很大。如果负债人无力偿还,便籍没财产,甚至断没妻子儿女。大德六年(1302),札忽儿真妃子、念不列大王派人在杭州路追征钱债,并无负债人花名和欠债钱数,只指出三个债务人的名字,这三人转而把一百四十余户人家都说成债户,空口无凭,强行追索,造成很大骚扰。这类事屡次发生,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下令制止。由于斡脱钱债导致许多人户破产,危及元朝统治秩序,元廷也曾下令免除某些居民的债务。但在有元一代,斡脱高利贷商业的盘剥始终是官府、皇室和诸王榨取人民膏血的手段之一,也是造成元代尖锐社会矛盾的根源之一。
由于译音无定字,斡耳朵也间或译写成“斡脱”,突厥—蒙古语中敬酒套语tk(请用),也译写为“斡脱”。
- 参考书目
- 翁独健:《斡脱杂考》,《燕京学报》第29期,1941。村上正二:《元朝に於ける泉府司と斡脱》,《東方学報》(東京)第13册,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