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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泛指可作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statute law)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的先例任何法院都得遵循。实际上,它是依据法院的权威等级区别遵循的。一般规则是:所有法院都必须考虑有关先例;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其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英国上议院作为最高上诉审法院,从1898年以来一直强调遵循该院的判例;但到1966年公开通过一项决议,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坚持判例,将可能导致“不正义”并“限制法律的发展”,因此,允许在认为正确时,可以不遵循本院的某一先例。英国法院的判决书包括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署意见 (obiter dicta)两部分。所谓先例,主要指判决理由;附署意见是法官在推理过程中表示的意见,并无拘束力。但某些有威望的法官的附署意见一般也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