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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

政党纪律的简称。是政党为实现党纲和各种决策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政党维护行动统一,提高党员质量,实现政纲、政策并保持社会信誉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类政党和各国政党在制定和执行党纪方面情况不同。

资产阶级政党一般党纪较为松驰。实行议会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主要要求党员在议会或总统选举中支持本党候选人。如美国民主党和美国共和党,要求其有组织的党员在选举时必须保证本党获得若干选票的支持;如果这些人不遵照党的要求进行投票则称之为“变节分子”或“倒戈分子”,要受党纪制裁,如不许参加党的初选会,取消候选人资格等。不过美国两大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无权对党员执行纪律,党纪通常由操纵政党机器的党魁执行。英国两大政党的党纪较美国严格。英国保守党由总部负责党纪问题的处理。总部则多是秉承党魁的旨意办事。英国工党是由党的最高常设机构全国执行委员会处理违纪案件。它有权决定开除个人党员或集体党员的党籍。但是选民享有秘密投票权,所以一般党员不投本党候选人的票,政党也难以监督和执行纪律。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议会是政党活动的重要舞台。尤其是议会的不信任投票涉及有关政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进行不信任投票时,各政党的议会党团的投票通常在各党督导员(或称党鞭)监督之下进行,各党议员不得自由投票。法西斯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党的党纪极为严格,为贯彻其绝对服从领袖、绝对实行法西斯主义暴力独裁统治的原则,要求党员绝对遵守纪律,违纪要受到开除、革职、监禁甚至杀身等严惩。

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肩负着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伟大崇高历史使命。在执政前,无产阶级政党往往处于非法的地位,斗争环境很恶劣。因此,要求党员不断提高阶级觉悟和思想认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积极维护党的行动统一。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之初,其盟章就把“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等作为盟员的条件;同时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时离盟或开除出盟;凡被开除出盟者不得重新入盟,凡被暂令离盟者重新入盟须经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为防止各级组织滥用权力,盟章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В.И.列宁于1904年提出并论证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内纪律主要是下级机关应该服从上级机关,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从1917年起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纪处分问题。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对党纪要求更严格、更明确、更具体。1919年俄国共产党(布)党章规定,对党中央机关的决议必须迅速而准确地执行,而在决议未通过之前,党内可以充分自由地讨论一切问题。对违反党纪的组织的处分分为:警告,上级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原组织、进行重新登记;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当众警告,暂时撤销党政负责工作,暂时撤销党政一切工作,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并将其过错通知行政和司法当局。1934年苏联共产党(布)的党章增加应定期有系统地把阶级异己分子、敌对分子、两面派分子等清洗出党的规定;1939年的党章还增加党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中央委员党籍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1922年制定的第一个党章即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如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等;凡党员犯有违背党的决议、泄漏党的秘密等错误,必须开除党籍。1927年修改党章时增加对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对个人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政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后来修改的党章,对纪律处分又作了一些修改。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有 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为避免滥用权力、任意处分党员、制造冤假错案的错误,党章还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国法的手段对付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