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ingguo guowang
[外文]:King/Queen of Britain
英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
1066年威廉征服英国后,完成了封建化过程,国王权力逐步加强。13~15世纪末,在等级君主制下,英王的权力受到贵族的牵制。15世纪末~17世纪中叶,英国实行君主专制制,英王掌握全国的一切统治大权。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逐步确立起以议会为核心的君主立宪政体,英王实权逐步转至议会。18世纪初,英王实权又逐步转至英国内阁。英王丧失了实际统治权,成为统而不治的元首。在法律上,英王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册封贵族和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审判,统帅军队,宣战与媾和等广泛权力。但实际上这些权力大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务活动完全服从内阁的控制和安排,其活动多属礼仪性质的。英王个人还享有崇高荣誉和尊严,有不纳税、不被起诉等特权。当今女王是英国和英联邦统一团结的象征,英国政治连续性的标志和政府决策的顾问,她对政府决策享有被咨询权、鼓励权和警告权。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该法确立了长子继承原则和男性优于女性原则。王位根据年长顺序传给已故国王的儿子;如无子,则传给女儿;如无子女或后裔相隔很远,则传给旁系亲属或其后裔。1952年英王乔治六世死后因无儿子,由其长女伊丽莎白继承王位。她的全称是:“蒙上帝恩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其他国土和领地之女王,英联邦的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按照1937、1943、1953年的《摄政法》规定,英王因未成年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成年的王位顺序继承人、大法官、下院议长、高等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等人中的某些人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