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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际互借

图书馆之间根据协定相互利用对方馆藏以满足本馆读者需求的文献外借方式。它是馆际合作的一种形式。馆际互借可将其他图书馆的馆藏作为本馆藏书的延伸,弥补各自藏书的不足,实现资源共享。完备的馆际互借制度可促进一国或一地区实现文献资源的合理布局。

馆际互借除可以在一个国家的各图书馆之间开展外,还可在各国之间开展,称为国际互借。馆际互借的文献主要是读者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所必需的文献。互借所需费用一般由图书馆双方分担,有时读者也分担一部分。参加互借的图书馆之间往往订有互借协约或规则。由于现代复制技术和通讯技术被应用于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中可用复制件或传真件代替原件。各种联合目录的编制与利用、良好的交通与通讯设施等是开展馆际互借的重要条件。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还建立了馆际互借自动化系统。

古代的馆际互借并不直接提供给读者使用,而是为了抄写文献以补充馆藏。随着读者需求的多样化和文献量的增加,馆际互借在各国广泛开展起来。1893年普鲁士皇家图书馆与普鲁士各大学图书馆之间正式制订了馆际互借规则。1905年该馆设立了德国图书馆参考咨询部,负责查询图书收藏地点,以便各馆互借。1924年德国制订了全国互借规则。英国早期的馆际互借中心是国立中央图书馆。它起初只开展几个馆之间的互借业务,1930年以后扩展到全国。1973年后不列颠图书馆外借部(1985年改名为不列颠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 成为英国馆际互借中心并担负国际互借的职能。美国于1917年正式通过《美国图书馆互借实施规则》, 1968年修订为《全国互借规则》。苏联1969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馆际互借体系,并制订了实施条例,规定各系统图书馆都必须参加,馆际借书须按地区逐级申请。中国近代馆际互借制度首先出现在上海图书馆协会1926年的章程中。1927年国立北平图书馆建立了互借制度,1929年中华图书馆协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推广馆际互借的决议,但实施者不多。1957年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推动了馆际互借的发展。80年代一些省市建立了馆际借书网,全国尚无统一的馆际互借规则。